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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0:0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工高工時從業人員健檢補助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臺中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維護勞工健康,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
    設籍在臺中市四個月以上且工作地於臺中市之年滿45歲在職勞工,服
    務於客運業者、醫療院所業者或與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規定簽訂書面約定書並經核備者。


三、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格式)。
(二)應檢具報經本局核可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一約定書影本
(三)勞工保險個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四)全戶籍謄本(最近3個月)正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未重複申請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領據(如附格式)。
(六)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補助標準:
(一)常見腦心血管系統疾病健康檢查,採實支實付,每人最高以新臺幣
      3,500元為限。
(二)前款實施檢查應至臺中市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
      定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如附件)。


五、同一受檢勞工1年以補助1次為限。

六、本局為審核補助案件,應設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
    本局局長兼任,並置委員2人,由律師1人、學者專家或公正人士1人
    擔任。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審核小組原則上每個月召開1
    次,必要時得提早或調整之。
    審核小組召集人或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
    迴避。其對於審理之案件,不得受任為訴訟代理人。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審核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市勞工權益基金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