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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2: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年度自行研究發展案件評審及獎勵作業規定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鼓勵所屬員工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並辦理自行研究發展案件之評審及獎勵,特訂定本規定。


二、年度自行研究發展案件及送件時間如下:
各機關鼓勵所屬員工針對施政目標及行政業務改進需要,於每年年初檢具自行研究發展計畫項目表及研究報告摘要表(如附件一及附件二)送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並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研究報告連同電子檔一併送研考會彙整。經提報之研究報告於年度中因故撤銷或變更項目者,應簽准後送研考會備查。


三、研究報告格式如下:
(一)內容應包括:
   1、研究緣起與目的。
   2、問題之背景與現況。
   3、研究方法與內容。
   4、研究發現與結論。
    5、建議事項,如提出具體可行之改進建議,分立即可行之建議及長遠性建議。
    6、參考文獻。
(二)採標楷體十四號字輸入A4規格直式橫書印製,左邊裝訂邊寬為○.八公分,上下左右之邊界各為二.五公分,行距為固定行高,行高為二十二pt。
(三)應製作封面及封底,在封面註明研究計畫名稱、研究單位、研究人員及編印日期,以A4紙張採直式橫書方式送研考會彙整。


四、年度自行研究發展工作範圍如下:
(一)本府組織或行政管理之改進,足以提高行政效率之事項。
(二)本府施政方針或施政計畫之創新、改進事項。
(三)本府業務推動方法及執行技術之研究發展,具有成效之事項。
(四)本府法令規章之革新、改進事項。
(五)本府機具、設備之改進、創新事項。
(六)工作環境、工作品質、創新事項。
(七)輿情反映及人民陳情之事項。
(八)參加臺中市公教人員訓練中心之訓練,所提有關市政問題研究報告及自行研究發展之案件。
(九)有關資訊系統之規劃與協調事項。
(十)有關為民服務事項。
(十一) 本機關組織調整之研究事項。
(十二) 奉交辦之研究事項。
(十三)其他對於行政革新、政府再造或重大施政確有裨益之事項。


五、研討工作項目時,應優先考量下列事項:
(一)與民眾權益密切且作業流程繁雜者。
(二)與重大建設關係密切者。
(三)與重大施政方針關係密切者。
(四)有效節省資源、確實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務品質者。
(五)有效防止弊端者。


六、年度自行研究發展案件評審及獎勵作業:
(一)評審時間:每年辦理評審一次,評審時間為每年十月,由研考會層報遴聘本府熟諳各機關業務之參事或學者專家及相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副首長)若干人擔任評審委員,組成本府研究報告案件評審小組,並由秘書長擔任小組召集人,均為無給職。
(二)評審方式:分為初審、複審二階段。初審階段係將每一案件依其性質與類別分別送請二位委員初審,並由委員填具初審意見表(格式如附件三),併同原研究案件提請評審小組會議複審。複審階段係由研考會召開複審會議,由出席委員決議之。本複審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複審時,得實地查證或邀請研究人員列席說明。
 (三)評審標準為研究緣起與目的占百分之二十,研究方法與內容占百分之二十,研究發現與結論占百分之二十,建議事項占百分之三十,報告文字修辭占百分之十其格式如附件四。
 (四)獎勵標準:
            1.優等獎:總分九十五分以上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至二萬元或記功二次。
2.甲等獎:總分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至一萬元或記功一次。
3.乙等獎:總分七十五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一千元至五千元或記嘉獎二次。
4.佳作獎:總分七十分以上未達七十五分者,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下或記嘉獎一次。
5.總分六十九分以下者,不予獎勵。
 
  (五)經評定獲獎勵之案件,其建議事項由研考會依評審小組會議決議內容,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實施或報請上級機關核採或函送有關機關參考。
   (六)經評定為佳作獎以上者,除依第四款規定予以獎勵外,應於公開場合予以表揚,並刊登於本府網站及分函各該機關公布週知,並得作為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之重要參考資料。
(七)經獎勵之研究報告,得擇優報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參加綜合評獎,並由研考會擇優彙編選輯,分送相關機關參閱。
(八)辦理研究報告評審有關經費,由研考會業務費項下支應。
(九)經本府依規表揚獎勵者,本府得以光碟或數位化方式,無償將內容重製,並得將數位化之內容及電子檔在網路上刊載,提供各機關同仁參考。


七、年度自行研究發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評獎,已核給獎勵者應予追回:
(一)已在本府或其他機關獲獎者。
(二)非最近二年內研究完成者。
(三)集體研究而以個人名義申請者。
(四)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或著作者。
(五)相同或類似案件已提報評審者。
(六)各機關委外研究案或其他金額補助案件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