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文化資產處(以下簡稱文資處)置處長,承臺中市政府
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文資處業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文資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古蹟歷建課:
(一)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或變更。
(二)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保存維護、普查、調查、研究。
(三)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再利用。
(四)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保存之獎勵及補助。
(五) 其他有關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管理事項。
二、遺址傳藝課:
(一) 遺址、古物、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之指定、登
錄、公告、廢止或變更。
(二) 遺址、古物、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之保存維護
、普查、調查、研究。
(三) 文化景觀之再利用。
(四) 遺址之搶救監管。
(五) 遺址、古物、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保存之獎勵
及補助。
(六)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之審查列冊、調查、研究發展、傳習
、推廣與運用。
(七) 文化資產專業人才之培育、訓練及運用。
(八) 文化資產志工之組成、培訓與管理。
(九) 文化資產推廣商品之開發。
(十) 其他有關遺址、古物、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管
理事項。
三、資產修復課:
(一) 古蹟、聚落、文化景觀及遺址保存區之規劃。
(二)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遺址工程規劃設計、工作報
告書諮詢與審查。
(三)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遺址工程查核與督導。
(四)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遺址緊急修復工程之處理。
(五) 其他有關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遺址工程事項。
四、綜合規劃課:
(一) 市志與文獻編纂、檔案文史資料檢選。
(二) 文書、印信、出納、勞健保、財產與檔案管理。
(三) 事務、採購與館舍維護管理。
(四) 技工、工友、駕駛之管理。
(五) 研考與法制業務。
(六) 公共關係、新聞發佈與國際交流。
(七) 資訊相關業務。
(八) 其他綜合業務。
第四條 文資處置秘書、技正、課長、課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
事員、書記。
第五條 文資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文資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
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由技正代行或代理。技正因故不能代行
或代理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九條 文資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文資處擬
訂,報文化局轉請臺中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文資處擬訂,報請
文化局核定;丙表由文資處訂定,報請文化局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臺中市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