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觀光旅遊局)置局長,承市長
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
,襄理局務。
第三條 觀光旅遊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觀光工程科:觀光遊憩地區、各觀光據點及觀光服務設施之建設工
程整體暨細部規劃、探勘、測量、設計、施工等新建、整建、管理
維護及督導風景區工程業務等事項。
二、觀光管理科:旅行業、旅館業、民宿、觀光遊樂業、溫泉使用事業
等觀光產業之輔導與管理、水域遊憩活動管理及督導風景區營運管
理等事項。
三、旅遊行銷科:觀光遊憩活動規劃與推廣、觀光旅遊文宣編印、國內
與國際觀光資源行銷推廣、觀光巴士、觀光旅遊局旅遊服務中心營
運管理、新聞連繫發布及督導風景區行銷推廣等事項。
四、觀光企劃科:觀光政策擬訂、觀光事業發展計畫規劃、觀光資源開
發、觀光事業促進民間參與計畫規劃與推動、觀光統計資料彙整提
報、觀光法規擬議、法制及督導風景區發展業務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研考、財產管理
、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其他科、
室之事項。
第四條 觀光旅遊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專員
、股長、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觀光旅遊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
管理事項。
第六條 觀光旅遊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觀光旅遊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
事項。
第八條 觀光旅遊局下設風景區管理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觀光旅遊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
定後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一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二條 觀光旅遊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
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第十三條 觀光旅遊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觀光旅遊局
擬訂,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觀光旅遊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