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立仁愛之家(以下簡稱仁愛之家)置主任,承臺中市政府
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局長之命,綜理家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
第三條 仁愛之家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輔導組:院民之生活照顧、心理輔導、家屬訪視、異動登
記之臨時安置等事項。
二、保健組:院民之預防醫療保健、衛生保健、護理服務、膳
食營養及健康保險業務等事項。
三、總務組:文書、出納、庶務、院舍修繕與安全管理及不屬
其他組等事項。
第四條 仁愛之家置組長、社會工作師、組員、輔導員、社會工作員、
助理員、辦事員。
仁愛之家置護理師、營養師、護士。
第五條 仁愛之家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仁愛之家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
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九條 仁愛之家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仁愛之家擬訂
,報請社會局核定;丙表由仁愛之家訂定,報請社會局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臺中市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