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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6:4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珍貴動產之庫房、展覽、攝影、複印、複製及外借管理等作業,特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珍貴動產係指本局所管有之文化性、歷史性、藝術性、或稀有性古物、民俗文物、藝術品、圖書、史料及自然物等,所稱珍貴不動產係指古蹟或具文化性、歷史性、藝術性之不動產,經本局珍貴動產、不動產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及本要點公佈實施前經本局典藏委員會審定在案者。


三、庫房管理:
(一)       本局珍貴動產之庫房,應有良好之設施,並依照事務管理規則及事務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由珍貴動產業務承辦人負責。
(二)       除珍貴動產業務承辦人執行維護管理工作外,任何人進出珍貴動產庫房前,應敘明理由簽請財產管理單位主管核可,並通知珍貴動產業務承辦人會同進出。


四、展覽管理:
    本局自行策辦珍貴動產之展出,應由該展覽承辦人,敘明展覽概要、展出時間、地點、保險、展場防護、運送時間、點交方式及有關事項,簽陳局長核可後,通知珍貴動產業務承辦人配合辦理有關事宜。


五、外借管理:
(一)       本局珍貴動產之外借對象,除有特殊情形經簽奉局長核准者外,以政府機構、公私立學校及非營利性法人為限。
(二)       前款之外借,該借用單位應敘明使用目的、時間、地點、防護措施、運送時間、點交人員與方式、損害賠償及有關事項,簽請局長核可後,通知珍貴動產業務承辦人配合辦理有關事宜。
(三)       珍貴動產外借前,應以本局為受益人辦理適當金額及期間之保險,並由外借者負擔所需保險費用。
(四)       外借及使用本局之珍貴動產,不得對本局及作者權益,有任何侵害之行為。


六、攝影、複印、複製管理:
    本局珍貴動產之攝影、複印、複製,以不提供原作品,僅提供作品之電子檔為限,借用單位應敘明使用目的、借用時間、地點及有關事項。


七、珍貴動產業務承辦人,應製作珍貴動產庫房人員進出登記簿,詳實紀錄歷次進出人員之姓名、依據、時間及有關事項。


八、珍貴動產之庫房、展覽、複印、攝影、複製及外借管理等,其核可進出文件正本,除依規定必須歸檔者得以影本代替外,應移由珍貴動產業務承辦人併第七點登記簿,以專卷保存至少三年以上。


九、本局財產管理單位應會同相關單位定期盤點珍貴動產,遇有遺失、損毀,應立即妥善處理。


十、珍貴不動產應由業務主辦單位,每年編列預算定期維護及修繕。


十一、業務主辦單位應每月派員巡察珍貴不動產並做成紀錄,如有毀損、遭人佔用或違法使用應立即處理。


十二、珍貴不動產再利用及委外經營,應於契約中明訂委經營廠商應每年編列一 定比例之維護預算,並將佐證資料及維護照片併入經營成果計畫書作為優先續約之依據。



十三、珍貴動產、不動產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得準用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