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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5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公立幼兒園課後留園
服務,協助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及減輕弱勢家庭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幼兒園)規劃提供課後留園服務,須於招生簡章說明詳述,並依
學童家長需求積極開辦,參加對象以原公立幼兒園(含國立學校附設幼兒
園)幼兒、收托身心障礙幼兒之公立幼兒園為原則。


三、課後留園服務實施時間:
(一)平時上課日:學期中放學後下午四時三十分至六時三十分止。
(二)寒暑假期間:由學校(幼兒園)依家長需求規劃辦理。


四、課後留園師資:
(一)以學校(幼兒園)內教師為主。
(二)準用教育部頒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相關規
    定辦理。
(三)教師助理員之資格,得準用教育部頒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
    員遴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辦理原則:
(一) 學校(幼兒園)辦理招生時,應列入招生簡章服務事項之一,並充分告
     知家長此項服務訊息,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二)辦理本服務不得更動原定作息時間及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
(三)應考量幼兒身心發展需求,提供多元化之課後活動,包括增強身體健康
    的戶外體能活動、養成幼兒閱讀習慣的閱讀導引,以及音樂遊戲或律動
    等活動,得採團體、分組或個別方式為之。
(四)服務之編班可不依原班級設限,參與人數達十人以上即得開班,最多不
    得超過三十人,師生比以一比十五為原則。班級中如有身心障礙學生,
    應視身心障礙學生照顧需要,酌予減少班級人數。
(五)場地以運用校(園)內各項設備及設施為主,必須使用其他場所、設施或
    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需要為優先考量。


六、幼兒園辦理本服務之每位學生費用收取標準如下:
(一)學校(幼兒園)下班時間辦理時,
      每生收費新臺幣四OO元×服務總節數÷O.七÷學生數,以小時為單位
      核算,並以二小時為上限,收費上限每小時不得超過四十元。
(二)寒、暑假期間則視各園實際辦理情形,惟仍以小時為單位予以核算。
(三)寒暑期午餐費收取方式凖用各校(園)營養午餐收費標凖。
    本服務收費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並開立收據。因故或放假日未辦
理課 後留園服務之時數,得於次月繳費時扣減應收費用。參加本服務之學生
欲中途退出,按比例退還費用。


七、經費支用:
(一)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其收支由學校(幼兒園)會計程序辦理。
(二)本服務費用支付原則: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為原則,行政費(含行
    政人員加班費、水電費、材料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資遣費、獎金及
    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以不超過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但所
    收費用不足時,應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各項經費得相互勻支。
(三)教師鐘點費︰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理時,授課鐘點費每小時以不
    超過四百元為原則。
(四)寒暑假期間已支領薪資之國幼班代理代課教師,不得於規定上班之時間
    內再領取課後留園之鐘點費。
(五)園內參與課後留園之身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師助理員,
    每增加二人,再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
    之相關規定辦理,並得不受原鐘點費、行政費編列比例之限制,依實際
    服務時數予以補助。


八、本案補助對象有二:
(一)參加公立幼兒園辦理之課後留園服務,且符合下列經濟弱勢條件之一
      之幼兒: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本局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
     之家庭之幼兒。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括家
     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
     所得逾十萬元者。 
  3、符合前揭條件之一,因就讀之附設公立幼兒園未提供課後留園服務,而
     參加本校國民小學所辦課後照顧班之幼兒。
(二)收托身心障礙幼兒參與所辦課後留園服務之公立幼兒園。惟所稱身心
      障礙幼兒,係指經本局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專業評
      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九、符合前點規定補助經濟弱勢幼兒,開辦課後留園服務學校(幼兒園),
得依本局所定收費標準所應繳交之經費,申請教育部補助。但參與暑假期間
課後留園服務者,每人每月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三千五百元並以全天為原則。
    未開辦課後留園服務之國小附設幼兒園,符合第八點補助之經濟弱勢幼
兒,其參加校內國小所辦課後照顧班者,得比照前款補助之。
    凡符合第八點補助之經濟弱勢幼兒,由學校(幼兒園)彙整相關證明文件
影本報請本局,經本局審核無誤後,彙送教育部請撥經費。
    符合第八點補助之經濟弱勢幼兒,其補助適用期程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
業離園前。但四歲新生之補助期間,以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至結業離園為止。
另,教保服務人員於上班以外之時間提供服務者,始得領取課後留園相關費用。


十、本服務之開設申請期間:學校(幼兒園)依本要點相關規定於每年六月
十五日前提出。
    本服務之補助作業程序:學校(幼兒園)依實際開辦人數,檢附相關身
分證明文件、每位幼兒應繳費用及幼兒園辦理幼兒課後留園服務之實施計畫
、經費收支概算表及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費表,報請本局
層轉教育部申請經費補助,申請期程如下:
(一)暑期課後留園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
(二)第一學期課後留園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
(三)寒假課後留園及第二學期課後留園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


十一、凡參與本服務之行政人員及家長義工,由學校(幼兒園)於每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前報請本局給予獎勵,敘獎標準如次:
(一)教保服務人員:嘉獎一次。
(二)行政人員:園長、主任、組長、校內行政人員各一人,各敘嘉獎一次。
(三)家長義工:頒發感謝狀一幀。


十二、附則:
(一)學校(幼兒園)應積極維護參加本服務幼兒課後留園活動期間及放學安
全事宜。
(二)學校(幼兒園)於辦理本服務前,應進行意願調查及相關宣導、籌備工作。
(三)學校(幼兒園)不得利用本服務另列名目加收費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