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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辦理績效考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所屬機關學校國家賠償事件績效
    考核,提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考核對象為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但不包
    括本府法制局及當年度未受理國家賠償事件之各機關。


三、考核項目如下:
 (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合法性。
 (二)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妥適性。
 (三)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時效。
 (四)協議成立件數佔總賠償件數之比例。
    前項各項目之考核指標及權重分配如附表。


四、考核方式如下:
  (一)年度考核:每年辦理一次,由各機關依考核項目,將相關資料分
        類整理,陳報本府並派員至指定評核地點接受考核。
  (二)不定期考核:就考核項目不定期至各機關督導考核。


五、考核成績依年度考核國賠案件資料內容綜合評分,分項計分後,合計
    為總分。


六、為辦理考核事項,應組成國家賠償事件績效考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本小組委員共五人,其中一人兼任召集人,由本府法制局簡任
    人員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法制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與人事處指
    派相關主管兼任。


七、本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年度考核及不定期考核。

八、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法制局辦理,其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


九、本小組成員在辦理考核過程中,除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外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為受考核機關承辦人或國家賠償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受考核國家賠償事件有共同權利人或
        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受考核國家賠償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受考核國家賠償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本小組成員有前項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本小組得決議請其迴避。


十、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考核成績前三名且總分八十分以上之各機關,由本府法制局簽會本
      府人事處,經市長核可後,轉請各機關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第一名:主辦人員及直屬長官,記功一次。
  (二)第二名:主辦人員及直屬長官,嘉獎二次。
  (三)第三名:主辦人員及直屬長官,嘉獎一次。
        考核成績最低三名且總分未達七十分之各機關,應向本府提報改
        進方案,經市長核可後,切實依方案改進。但辦理期間逾法定期
        限或違規情節嚴重而無正當理由者,由本府法制局簽會本府人事
        處,經市長核可後,依規懲處。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制局年度預算編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