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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隔離綠帶或設施基準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3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隔離綠帶或設施基準(100.3.7訂定).doc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
點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二、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一款第
四目、第五目但書及第六目,第二款第四目、第五目但書及第六目,
有關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之規定
,其申請農業用地變更非農業使用,與緊鄰農業用地之農業生產性質
不相容者,臺中市部分應設置至少二公尺以上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
,以達隔離效果維護其緊鄰農業用地之農業生產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