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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4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農地重劃土地變更非農業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都市計畫農業區及保護區內田、旱地目之農地重劃土地變更非農業使用申請案件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都市計畫內農地重劃土地變更非農業使用,除採礦業所必需之設施、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外,在不影響農地重劃區完整性及農業生產環境之原則下,得同意申請變更使用,但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同意變更使用:
    (一)使用原有農業專屬灌排水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者。
    (二)申請變更範圍內夾雜未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且妨礙其農業經營者。
    (三)妨礙原有區域性農路通行者。
    (四)未依第三點規定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者。


三、申請於本市都市計畫內農地重劃土地變更非農業使用,有與前項隔離綠帶或設施,緊臨農業用地之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者,應規劃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
變更使用面積在一公頃以上者,至少二十公尺;未達一公頃者,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百分之三十,其寬度至少二公尺以上,並具體標繪於土地使用配置圖上。


四、申請案件之審查,應依審查表 (其格式如附件) 審查。其內容如下:
   (一)申請事業計畫是否符合當地需求。
   (二)申請事業之必要性與計畫之區位是否符合事業所需,面積是否適宜。
   (三)是否使用原有農業專屬灌排水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
   (四)申請基地是否夾雜未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
   (五)是否影響原有區域性農路通行。
   (六)是否依規定規劃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
   (七)是否有其他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事項。


五、前點第一款至第二款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第三款由本府建設局水資源管理科及本府環境保護局審查;第四款至第七款由本府農業局農地利用管理科審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