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充分運用中港市政大樓各會議室
,並妥善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會議室,指本府中港市政大樓惠中樓三樓三○一會議室、
文心樓三○三會議室、惠中樓四樓四○一會議室、集會堂、惠中樓六
樓六○一會議室、文心樓八樓八○一會議室、惠中樓九樓市政會議室
及市政簡報室、惠中樓九樓九○一會議室,及未來建置供各機關申借
之公用會議場所。
三、會議室之管理機關為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四、會議室除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外,以提供本府各機關召開會議、研討會
、講習或其他經核准之聚會。
五、各機關申請會議室,應於使用日前十日至三十日內(不含例假日)利用
本府會議室借用系統進行登錄借用,如因急迫需要須臨時借用會議室
,經本府專案奉准者,得以書面向秘書處提出申請,並採先登記先使
用之原則辦理。但遇特殊情形,秘書處得於各機關登錄使用日一日前
註銷並優先調用。
六、登錄借用時間後,應按登錄時間如期使用會議室,如有異動或取消情
形者,應隨時更正。
七、借用機關使用會議室前,應知會秘書處所須使用之設備並愛惜公物,
使用後應立即回復原狀及清潔場地。
八、秘書處得不定期對市政大樓會議室實施使用現況抽查,如有違反前二
點規定或其他有違公平使用原則者,由人事單位依規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