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修研究教師之義務如下:
(一)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書,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格式如附表一)。
(二)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進修期滿後應繼續於原學校服務,其服務義務期限為留職停薪之期間;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限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
(三)教師參加進修研究取得學位後,履行服務義務未屆滿前,不得辭聘或調任其他縣(市)服務或再申請進修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再申請進修研究者,於將來取得學位後應履行前後進修研究學位累計應服務之義務。
(四)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之復職,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六條規定,並配合學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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