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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立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修件及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教師,指現職臺中市市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三、
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不得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


四、
進修研究條件如下:
(一)教師進修研究,應與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其認定由服務學校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之名額,每一學校每學年度以不超過編制教師員額十分之一為限,員額未滿十人者,其參加進修名額以一人計。
(三)參加公餘進修研究者,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


五、
進修研究程序如下: 
(一)教師參加進修研究,應由學校以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之方式為之。
(二)以留職停薪、部分辦公時間或公餘進修方式研究進修者,應於註冊前,經服務學校同意,始得前往進修研究。


六、
教師未經服務學校同意,自行前往進修研究者,不得申請公假或進修補助費用,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進修研究期間如下:
(一)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者,每星期酌予公假一日或二個半日。但學校教學或業務仍應親授或自理;寒暑假期間,服務學校如有交辦事項,應依規定返校處理,進修期限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
(二)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以學年度為基準,並以二年為原則。如有延長必要,須經服務學校同意,並以一年為限,且配合學期辦理。
(三)兼行政職務教師參加寒暑假國內進修研究,在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原則下,由服務學校視實際需要核予公假。但進修單位未排課時間應返校處理公務。
(四)教師進修研究期間,得視實際需要,經服務學校同意後變更進修研究方式。但應以學期為單位,並以一次為限。


進修研究教師之義務如下:
(一)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書,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格式如附表一)。
(二)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進修期滿後應繼續於原學校服務,其服務義務期限為留職停薪之期間;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限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
(三)教師參加進修研究取得學位後,履行服務義務未屆滿前,不得辭聘或調任其他縣(市)服務或再申請進修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再申請進修研究者,於將來取得學位後應履行前後進修研究學位累計應服務之義務。
(四)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之復職,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六條規定,並配合學期辦理。


九、
經費補助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十、
教師申請進修研究,應由服務學校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本要點之規定確實審核,並於每年九月底前列冊(格式如附表二)彙報本府教育局備查。


十一、
校長之進修研究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報本府教育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