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ㄧ、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選作業,特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國民中小學,指本市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三、本局設臺中市國民中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臺中市國民小學校長遴選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分別辦理本市國民中學校長遴選、
國民小學校長遴選。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含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另包含本局主管代表三人、專家學者
二人、校長代表二人、家長會代表三人及教師代表三人組成之;本
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以當次遴選作業期間為限。
任一性別之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前項家長會代表一人由遴選學校家長會推舉產生,教師代表一人由
遴選學校專任教師選舉產生,於辦理該校校長遴選時,始具委員資
格。
遴選國民中學校長時,校長代表、家長會代表及教師代表應自國民
中學產生;遴選國民小學校長時,前述三類代表則應自國民小學產
生。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業務科股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委員會業務;置幹事一人,由本局業務承辦人兼任,協助執
行秘書處理業務。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
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始得開議,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中有應
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現為或曾為校長候選人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
、三親等內之姻親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八、校長遴選及考評之委員名單、處理過程,在遴選或考評結果未發布
前,參與之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
九、本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具有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四項所定資格之本市人員,且無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者,得參加本市國民中
小學校長遴選。
十一、第1次公告校長遴選時,除新設學校外,每一學校應有符合資格
候選人3名以上申請參加遴選,至少需有2人到本委員會報告始得
辦理,但校長申請連任及經本局評鑑辦學績優者參加遴選時,不
在此限。第2次以後公告,每一學校應有符合資格候選人2名以上
申請始得辦理遴選,惟經本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二、校長候選人參加校長遴選時,應提交學經歷及資格證明文件、現
任職務績效報告及欲調任學校的基本經營方針,供本委員會作書
面審查。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請校長候選人作口頭報告;校長候選人亦得
申請列席說明,本委員會不得拒絕;校長候選人於口頭報告或列
席說明後,應即離席。
本委員會受理校長候選人申請參加校長遴選後,校長候選人無故
放棄遴選,則自當次起二年內不得再參加校長遴選。
十三、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校長任期,一般地區為四年,偏遠地區為三
年,任期屆滿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連任一次。第一任任期未
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以上者,不得申請參加校長遴選。
本局評鑑辦學優良之校長,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優先參加
第一階段遴選,並依其志願於同一學校連任或遴選為出缺學校校
長。
十四、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校長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
(二)辦理第一階段遴選作業
1.公布校長任期屆滿及出缺學校名單。
2.受理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申請。
3.召開校長遴選委員會會議。
4.面談(含治校理念說明與晤談)。
5.公布遴選結果。
(三)辦理第二階段遴選作業
1.公布校長出缺學校名單。
2.受理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候用校長、曾
任校長人員申請。
3.召開校長遴選委員會會議。
4.面談(含治校理念說明與晤談)。
5.公布遴選結果。
十五、現職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本局分發學校任教,
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之四規定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
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現職校長未獲遴選,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
回任教師者,本局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
導轉任他職。
十六、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以寒、暑假辦理為原則。
十七、本局依國民中小學校長出缺或任期屆滿之情況,公告受理申請校
長遴選,候選人得在申請表中依序填寫志願,供本委員會遴選之
參考。
十八、校長出缺之學校而無人申請遴選時,由本局派人代理。但代理期
間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