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超額教師係指本市市立各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幼稚園因減班造成現有教師總人數超過編制人數之教師。
前項計算方式為該校本學年度現有編制教師人數減下學年度該校編制教師人數。
三、各校有超額教師時,得依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之決議,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超額教師輔導遷調或介聘。
前項輔導遷調或介聘,由臺中市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委員會或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幼稚園教師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
四、介聘原則:
(一)超額教師之認定提列除本要點已有規定外,由各校自行訂定處理原則。
(二)凡有超額教師之學校,應在時限內提列超額教師名單。
(三)自然減班學校教師超額介聘作業,由本委員會輔導介聘時,依下列順序並按積分高低及任教科(類)別,就各校提撥缺額依序選校:
1.選擇同行政區學校
2.選擇他行政區學校
(四)各校因新設學校學區調整致發生教師超額情形者,得將減班班級數計算之超額教師,優先介聘至新設學校。
前項超額教師,得選填志願另擇其他學校,但須與他校超額教師依前項規定順序介聘分發。
(五)各校應提撥三分之二以上之缺額供超額教師介聘,不得藉故拒絕,其比例由本委員會視超額教師人數決定。
(六)超額介聘之教師於五年內原服務學校出缺,得經原服務學校教評會同意,優先返回原校服務。
(七)教師因超額介聘他校後其原服務學校各項積分應予併計。但於超額介聘他校後該教師自行申請市內介聘他校者,原併計之積分應予取消。
(八)各校超額教師調出之優先順序應考量教師自願、年資、教學需求、師資結構或校務發展因素,由各校經校務會議決定訂定。
(九)留職停薪中之教師除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8月1日)回職復薪者,不予提報為超額教師。
(十)接受介聘調入學校之超額教師,除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各款情事之一或其他法令規定不予聘任之事實,提請本委員會覆議者外,不得拒絕聘任。
覆議通過後,該教師由原校優先輔導,原校因超額已無缺額安置該教師,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予以資遣。
(十一)同一學年度有超額教師之學校,不得再提報外縣市教師介聘單調缺額及新進教師甄選;但有特殊情況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