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因業務需要內政部戶役政資
料,為落實資訊安全,防止戶役政資料不當使用或外洩,保障個人
隱私權益,特依內政部「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
點」第十三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衛生局各科室暨各區衛生所欲申請使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運用
戶籍資料者,經簽會衛生局企劃資訊科(以下簡稱企資科)後,函
請衛生署審查同意後始得使用。
三、戶役政資料之運用,以因應衛生局相關業務需求及其行政處分、執
行者為限。
四、資訊安全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役政資料管理
1、資料查詢及存放場所,嚴禁非相關人員進入、停留。
2、資料查詢、輸出及傳送,均需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
3、連線查詢資料時,須填寫「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申請
及紀錄表」,並由權責主管核可後連線至指定網址進行查詢,查
詢結束時關閉瀏覽器。
4、企資科會同政風室每半年將不定期抽查「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
系統查詢申請及紀錄表」。
(二)分層權限管理:
1、企資科專責人員:負責戶役政資料使用申請之初步審核與稽核衛
生局戶役政資料使用。
2、單位使用人員:依業務需要,填寫帳號申請與保密切結書,簽會
企資科後,函請衛生署審查同意後始得使用。
(三)使用者管理:
1、帳號與密碼應妥善保管,不得任意借予他人使用或張貼於易洩密
位置。
2、密碼長度為八碼,應包含英文、數字及特殊符號,並定期更新,
如發現有洩密之虞,應立即更換。
3、使用者停(離)職與業務調整或職務調動時,使用單位經簽會企
資科後,函知衛生署註銷其權限。
(四)連線電腦設備管理:
1、連線電腦設備須設定螢幕保護密碼,使用者離開後,須退出使用
環境,於每日下班前確實關機,以防資料外洩。
2、連線電腦設備IP位址不得任意變更,如需要異動,應簽會企資科,
並函知衛生署調整設定。
(五)戶役政資料運用管理:
1、查詢紀錄須保留五年以上。
2、不得任意拷貝。
3、應避免非業務權責人員閱覽、擷取或破壞。
4、不得經由電話及傳真方式傳送。
5、不得透過網路方式交付戶役政資料電子檔。
6、戶役政資料電子檔之傳送與處理須採行適當之保護措施,涉及個
人資料之識別者應加密保護。
7、戶役政資料使用後需以碎紙機銷毀紙本報表,並刪除相關電子檔
案,相關使用人員並負保密之責。
五、使用戶役政資料者,應妥當保管及利用所取得之資料,其違反相關
規定者,應依下列規定究辦:
(一)使用單位或使用者違法、不當使用戶役政資料者,應由使用單位
或使用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負完全責任。
(二)經衛生署或衛生局稽核發現缺失之使用者,要求改善仍未改進,
得簽報首長懲處。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
、「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