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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5: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復康巴士乘客搭乘服務須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身心障礙者解決其搭乘交通工具之困難,並為符合搭乘之公平公正原則,特訂定本須知

二、服務範圍: 以臺中市各行政區為原則,團體或單位借用不在此限。

三、服務時間:
(一)個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發頭班車(抵達乘客預定上車地點),下午五時為末班車(抵達乘客預定上車地點),週六上午八時發頭班車(抵達乘客預定上車地點),中午十二時為末班車(抵達乘客預定上車地點)。不含例假日(週六下午~周日全天)、國定假日、勞動節、彈性放假及颱風假(依人事行政局公告為準)。
(二)團體或單位:限周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依人事行政局公告為準)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三)其他特殊情形,報經本局核准者。


四、個人服務費用:免費搭乘。
     團體或單位服務費用如下:
(一)基本維護費:
1.中部四縣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每日新臺幣一仟元,半日新臺幣五佰元。
2.其他縣市:每日為新臺幣三仟元,半日新臺幣一仟五佰元。
3.上述事項如未滿四小時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以一日計。
(二)駕駛加班費:
1.用車時間超過服務時間,則另需負擔司機之加班費(每小時新台幣一佰六十六元)。
2.連續二日以上借用小型復康巴士,回程抵達目的地時間超過服務時間者,始計算加班費。
3.外宿期間因活動致司機服務時間超過下午五時,不適用前一目之規定。
(三)其他:
1.借用期間所需之停車費、過路(橋)費及有關乘車者(含司機)之平安保險(意外險額度一佰萬元)及其他費用(司機之膳宿費、門票等費用)等由借用團體或單位負擔。
2.出車前三日應將借用期間保險費收據(或影本)及參加人員名冊送至本局備查後准予發車。


五、服務對象及服務序位等級:
(一)服務對象:
1.個人: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肢障中度以上、含肢障之多重障礙重度以
  上、視障中度以上、植物人(可乘坐輪椅者)、重要器官失去功能極重度
  者為服務對象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經需求評估有復康巴士需求者。(
   限一名家屬陪同)
2.團體或單位:凡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或相關福利機構舉辦有關身心障礙
  者之各項社區參與活動需要提供身心障礙者載送服務者。
3.其他情形特殊,不符前兩目規定者,由委外單位初評有特殊需求後,得
  向本局申請專案核准。
(二)個人服務序位等級:
1.A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肢障重度以上、含肢障之多重障礙重度以上者、
  視障重度以上或植物人(可乘坐輪椅者) 者或需求評估判定需求為A級者。
2.B級:視障中度以上者或肢障中度以上者或需求評估判定需求為B級者。
3.C級:重要器官失去功能極重度者或需求評估判定需求為C級者。


六、服務項目: 以就醫(緊急醫療除外)、就業(上下班除外)、就學(上下課
    除外)、洽公、社會參與等為目的,但經本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訂車方式與服務:
(一)個人例行性預約訂車:
1.預約方式及時間:
  本服務原則採事前預約制,需用人得於個人服務時間內,撥打各區復康
   巴士服務中心預約專線。
2.需用人應依下列規定事前預約,但有臨時狀況,經服務中心評估確有需
  求,不在此限:
(1)A級:用車日前五日~前一日止預約。
(2)B級:用車前四日~前一日止預約。
(3)C級:用車前三日~前一日止預約。
3.每人每次預約上限:來回共六趟次(去程算一趟次、回程算一趟次)。
4.每人每月乘坐總趟次數上限如下,搭乘者應配合復康巴士服務中心可提
  供之搭車時間及共乘安排:
(1)A級:來回三十六趟次。
(去程算一趟、回程算一趟)
(2)B級:來回三十趟次。
(去程算一趟、回程算一趟)
(3)C級:來回二十四趟次。
(去程算一趟、回程算一趟)
(4)為符公平使用及資源共享,非共乘使用,每一趟次車程超過二十公里
   以上者,以二趟次計算之。
(5)如有特殊需求者,經委託單位評估,呈報本局專案核准不在此限(同
    一事由以一次申請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一次)。
(二)個人臨時性訂車:遇臨時狀況時,需用人得撥打預約專線請求專案
    服務,服務中心得視訂車車趟狀況,提供臨時訂車服務。惟仍只限
    預訂來回各一趟次(包含在每月可搭乘趟次內)。
(三)團體及單位預約訂車方式:
1.需用團體(單位)應於用車日一星期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計畫、
  表件向委外單位申請。
2.特殊限制:每次活動小型復康巴士以申請兩輛巴士為限。



八、乘車等候:
(一)請乘客於預約用車時間前,至乘車地點等候。
(二)乘客超過五分鐘仍未抵達預定乘車地點時,駕駛員將向服務中心回報,服務中心與乘客聯繫後,如無法聯絡到乘客或乘客無法搭車時,則視同失約。


九、服務取消及失約者處理程序:
(一)預約後若因故需取消服務時,最遲應於預訂乘車時間前二小時,透過預約專線或親友至復康巴士服務中心辦理取消服務手續。另為達車輛之充份運用,因故取消服務者,請於七日內提出正當理由及書面証明,若無法提出正當理由及書面證明者,第一次取消會予以勸導、同月如有第二次者則寄發本須知並再次勸導、同月如有第三次取消者,將停止服務一星期,以維護其他預約者之權利。
(二)失約者處理程序:
預約後若因故無法搭乘,且未依規定辦理取消服務者,以失約論。無故失約者,第一次將予以勸導並寄發本須知,第二次失約者請於七日內提出正當理由及書面証明,如無法提供合理證明者將停止服務一星期,第三次失約者如無提供合理證明者將停止服務一個月,以維護其他預約者之權利。


十、應遵守事項:
(一)個人:如身心障礙者本人無法自行往返或需協助始能到達預約乘車地點時,應有一人陪同方能訂車,搭乘時如有安全考量亦需有一人陪同。未符上揭規定,經駕駛人員告知仍不願配合者,將取消訂車資格至改善為止。
(二)團體或單位:
1.借用單位或團體於借用期間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或利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車輛用畢後應由借用單位或團體負責清理乾淨,恢復原狀。違者所需清潔費用由借用單位或團體負擔。
3.本車輛租借所收之費用,由本府委外單位開立收據。
4.申請活動地點或行車路線不佳,或未派領隊及隨車服務人員提供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輛及行駛間必要之照顧者,本局得視情形不予借用。


十一、申訴及建議事項:
申訴或建議事項請撥打至本局或各區服務專線。


十二、預約專線:依委外單位之預約專線隨時調整。

十三、為維護搭乘者乘車安全,搭乘者於乘車時應確實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倘經當場告知仍不配合,將於當日服務提供完畢後即日起停止服務一個月。

十四、不符合第五點規定之個人,於本須知實施前已申請並有搭乘紀錄者,得繼續搭乘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