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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補助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暨扶植團體辦理徵件比賽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0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補助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優秀藝術創作者及藝文團體辦理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暨徵件比賽
    ,廣拓藝術多元創作活動,以培育視覺藝術人才,提升視覺藝術之國
    際能見度,促進本市視覺藝術創作及與國際間之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
       1.個人:設籍於本市,年滿二十歲,並具有行為能力者。
       2.團體:設籍於本市,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且從事美術活動之
         藝文團體,並取得團體所在地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者。
(二)視覺藝術徵件比賽:
1.設籍於本市,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且從事美術活動之藝文團體,並
  取得團體所在地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
2.前目之申請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1)活動地點在本市並具全國性或國際性展覽水準。
(2)具有推廣、保存價值或其活動可提升本市藝文水準。
(3)團體行政組織及財務收支制度健全。
(三)申請本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補助對象:
1.當年度不同活動計畫已獲文化局其他補助經費。
2.本申請案已獲臺中市政府所屬其他機關之經費補助。
3.最近兩年文化局核定之補助案,有未經文化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或無法履行且未函報文化局核備,或未依規定辦理補助款核銷事宜,
  或經考評成效不佳等紀錄。
4.最近兩年曾因違反法令而受處分(例如:違反著作權法等)或違反公
  序良俗,經查證屬實。
5.為政府機關、政黨、學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等及其所屬單位。


三、補助項目:
(一)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以受邀參與國外政府機關、國際藝文組
      織、美術館、博物館辦理之視覺藝術類型活動為限,且為應邀參
      展(個展或聯展)或應邀駐村(館)創作或應邀擔任策展人者。
(二)視覺藝術徵件比賽:公開辦理國際性或全國性視覺藝術類徵件比
      賽,並安排獲獎作品於藝文空間公開展出者。


四、申請時間:每年十一月一日至二十日止(以郵戳為憑)受理次年度
    活動補助之申請,並得依實際需要,彈性展延受理期限。


五、應備文件:
(一)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補助申請書,一式七份,內容包含:
1.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補助申請表。
2.國外邀請之證明文件。
3.邀請單位背景介紹。
4.應邀參與之活動(展覽/策展/駐村創作)介紹:如活動源起、活動內
  容、地點時間及相關資料等。
5.申請者(個人/團體)簡歷資料。
6.出國計畫,內容包含預計出國時間、地點、停留期間等。
7.應邀活動之執行計畫:展覽類型、策展類型、駐村(館)創作類型等。
8.經費概算表及經費補助需求。
9.申請者三年內參與相關活動之成果資料。
10.其他補充資料:與本次出國相關之行程規劃、活動參與文件等。
(二)視覺藝術徵件比賽補助申請書,一式七份,內容包含:
1.視覺藝術徵件比賽補助申請表。
2.申請者(團體)簡歷資料。
3.活動之執行計畫:如活動源起、活動內容、地點、時間及相關資料等。
4.經費概算表及經費補助需求。
5. 申請者(團體)三年內辦理相關活動之成果資料。
          6.其他補充資料:與本次活動相關之規劃、活動參與等文件。
(三)申請書表及核銷經費文件由文化局另定之,可至文化局網站http:
      //www.culture.taichung.gov.tw/點選下載。
(四)個人申請者,應附身分證(正、反面)或護照影本一份;團體申請
      者應附立案證書影本一份。
(五)未違反第二點第三款規定之切結書及存摺封面影本各一份。
(六)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不論文化局是否給予補助,概不予退件。


六、申請送件方式:
(一)掛號郵寄至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九十九號惠中樓八樓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收
(二)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專人送至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
      科。
(三)信封上請註明申請補助類別。


七、審查程序及標準:
(一)審查程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
1.初審:就申請應備文件做形式上之審查,申請者所檢送資料短缺者,文
        化局得以書面、電郵或電話等方式通知其於五日內補件,逾期未
        補正者,不予受理。
2.複審:文化局得聘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等若干人為審查委員,召開
        審查會議,為實質審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到場陳述意見。
(二)審查標準:由審查委員依其專業及經驗,就申請計畫內容之國際性
      、重要性、完整性、專業性、效益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之合
      理性、詳實性及經費補助需求等項目進行綜合考評。


八、審查結果及補助金額核定:
(一)各案之補助金額,原則上由審查會議核定,並依下列情況調整之:
      該年度審查會議所核定之各案補助金額,其總和未達年度補助預算
      總額度時,以各案件核定金額補助之;其總和逾年度補助預算總額
      度時,文化局得視情況調整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
(二)審查結果應待本市議會次年度預算審議定案後,始以書面通知申請
      者,並公告於文化局網站。


九、請款及核銷程序:
(一)文化局同意補助之申請案,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
      ,將領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等(含照片檔)函送文
      化局,俾憑辦理核銷撥款。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受補助
      者應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辦理核銷作業,並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結案核銷,逾期則不予受理。
(二)受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其支出項目如涉及個人所得,應依所得
      稅法相關規定由受補助者自行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三)請款時提供之原始憑證應為統一發票、紙本電子發票或財稅機關認
      可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個人執行業務者,得以個人領據代之。以
      上憑證開立應載明費用明細。
(四)文化局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將寄發扣(免)繳憑單予受補助者,並由
      其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五)成果報告資料應包含書面及電子檔(含照片),書面以A4格式直式
      橫書製作,電子檔以光碟存錄。倘成果內容經查確有不實,文化局
      得不予核撥補助款。


十、督導及考核:
(一)經核定之補助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文化局對補助計畫內容
      得進行查驗,必要時並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 狀況之報告
      。
(二)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應於十日內敘明理由,函報文化局
      核准。
(三)活動舉辦時間、地點必須由受補助者自行確認及辦理借用,文化局
      不代借場地。且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
      文化局得派員前往實地訪視。
(四)文化局得就補助案之執行、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原計畫審查委員或
      相關人員參與評鑑。
(五)受補助者所繳交成果報告書等,以作為文化局考核之參考。
(六)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考核、評鑑結果,文化局得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
      參考依據。


十一、受補助者於相關活動之宣傳及出版品,應將文化局列為指導單位,
      其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著作權屬受補助者。但文化局對於受補助
      者提供之圖片、專輯、文宣,為公益宣傳推廣之需要,有使用重製
      權利。


十二、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文化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廢止
      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檢送之申請文件資料、成果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計畫內容為無法履行者。
(三)拒絕接受查驗或評鑑。
(四)未經文化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