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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落實清廉臺中施政願景,特設臺中市政府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府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府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府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本府秘書長、各一級機關首長為本會報之當然委員,另由本府就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四人擔任。


四、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出缺時得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六、本會報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七、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機關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八、本會報成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