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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三、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依各學習領域內容及活動性質,採取筆試、口試、表演、實作、作業、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等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辦理之;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應衡酌其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四、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由學校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校訓導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
(一) 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除彈性學習課程併入七大學習領域評量外,分別依下列各領域辦理:
1. 語文學習領域。
2. 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
3. 數學學習領域。
4. 社會學習領域。
5. 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
6. 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
7. 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二)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五、 學習領域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之。定期評量以每學期三次為原則,並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平時評量由各校自訂,但不得舉辦全年級排名之學業競試。


六、 各學習領域學期成績,定期與平時評量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各項課程成績評量所占比例,由各校依課程內容自訂。



七、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方式如下:
(一) 學習領域評量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不排名次,至學期末應轉換為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五等第方式紀錄,其等第之評定標準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七條規定辦理。
(二)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以文字描述紀錄為之,依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


八、 學校應依本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學生獎懲,實施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等事項,以輔導學生改過遷善。依規定程序審核通過者註銷其紀錄。


九、 學生定期評量時,因公、因喪、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其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因公、因喪請假或不可抗拒事件缺考,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 因事、病請假缺考,成績列六十分以下,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超過部分八折計算。


十、 國民中學應組成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審查委員會,研議、審查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相關事宜,由校長擔任主席,訓導主任為召集人,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其中應包括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等委員,其組成由各校訂定之。


十一、 國民中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一)學習領域畢業成績有三項學習領域平均達丙等以上,或三年級第二學期成績有三項學習領域平均達丙等以上。
(二)日常生活表現符合下列情形者,應經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
1、任一學期有超過四十節曠課。
2、任一學期缺席超過該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
3、經功過相抵後仍記有三大過以上(含折算累計:三次警告折算一次小
過,三次小過折算一次大過)


十二、 修業期滿評量結果未符前點第二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但有特殊情形,得經學校審核通過後發給畢業證書。


十三、 學生學習之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學生成績評量紀錄除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五等第紀錄外,應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以文字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議。


十四、 學生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成績不得製作且不得公告全班或全校排名之成績單。


十五、 為輔導學生升學所辦理之模擬升學測驗,其成績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


十六、 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配合校務行政電腦格式紀錄,列入檔案存查,電子資料管理規範,由本府教育局另定之。


十七、 本補充規定所需相關表冊,由本府教育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