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民間力量,共同辦理特殊教
育服務事項,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
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三、本要點補助內容:
(一)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與輔導。
(二)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之研習活動。
(三)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之親職教育推展。
(四)辦理特殊教育校園宣導活動。
(五)其他有助推動特殊教育專案核准之補助。
四、申請時間為每年3至4月(實際時間以公文為主)向本局提出當年度申
請計畫。
申請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
(二)經本府核准立案證書影本。
(三)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實施依據、目的、對象、人數、內容、方式、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經費預算表(含自籌款或向各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款金額及其分別所
佔比例)。
(三)預期效益。
(四)其他與申請案有關且有助於審查之事項。
補助額度為每1民間團體以申請1案為限,以不超過申辦經費概算之二分之
一,且補助金額每1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則,惟申請補助之計
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得不受補助金額之限制。
五、本補助款採一次性撥付,應專款專用。
六、獲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最遲須於每年12月1日前)
,檢具領據、成果資料(封面註明單位全銜、活動名稱、辦理起訖時
間及地點)、支出分攤表、支出明細表函送本局辦理撥款及核銷作業
,逾期本局不予核發補助費。
有關原始憑證之核銷,因本案為部分補助,得由本局先憑領據列報,
審計機關於必要時派員抽查之及補助款倘涉及個人所得者,請受補助
單位依規扣繳所得稅。
七、申請補助之團體不得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本府各單位申請補助或獎助
,僅能擇一辦理。
八、依本要點受領補助者,應按指定用途使用之,並詳細列帳,以備本局
之查核。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局除得追回補助經費,並停止補助三年外,如有
違法情事者,併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九、督導及考核: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本局得
派員前往實地訪視。
十、本要點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