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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7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之推行,設臺中
    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執行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決議有關本會報應辦理之道路交
    通安全事項。
(二)研議協辦督導加強下列各項措施:
1.強化組織功能與管考作業事項。
2.規劃改善道路交通工程與設施事項。
3.紓解都市地區停車需求,加強停車管理。
4.強化公路監理與運輸管理事項。
5.加強規劃交通整理、交通管制措施、取締用路人車違規事項之交通執
  法事項。
6.加強交通安全教育事項。
7.加強交通安全宣導事項。
8.加強肇事防制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
    執行秘書一人由交通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由本府
    就下列機關(人員)聘(派)兼之,本會報委員任期為2年,期滿得續聘
    之:
(一)管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會、本府交通局。
(二)執法:本府警察局。
(三)工務:本府交通局、建設局、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臺
    中工務段、谷關工務段。
(四)監理:臺中區監理所。
(五)教育:本府教育局。
(六)宣導:本府新聞局局長、交通局局長。
(七)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


四、本會報每次會議由召集人親自主持,必要時由副召集人代為主持,
    並得視業務需要邀請轄區內相關之交通安全教育、公民營運輸、工
    程、環保、衛生、工(公)會及臺中市各區公所等單位派代表列席。


五、本會報每兩個月召開交通肇事防制暨改善小組會議乙次,由秘書長
    擔任總幹事,交通局局長為副總幹事,並邀集市政(會報)顧問列
    席。
    前項會議成員由交通局另案簽報市長核定之,會議成員指派科(課
    )長級以上人員按期出席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報業務由交通局主辦,綜合管考業務由交通局、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協同辦理。


七、各小組置幹事若干人,由召集人指派兼任,協助辦理小組業務,本
    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得應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
    委員會之邀請列席會議,並提出轄區交通安全改善工作報告。


九、本會報召開會議時應邀請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內政部
    警政署及有關單位派員列席指導。


十、本會報得視業務需要,聘請專家學者為顧問列席會議。

十一、本會報有關教育、宣傳、道路交通工程、交通執法及督導等所需
      經費,如有關機關已有預算者在預算內支付,無預算者及本會報
      所需經費由本市道路交通違規罰鍰項下劃撥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
      二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各小組應於每月八日前上交通部道安業務系統登打工作計畫月資
      料及成果統計月資料,並完成送審,再由交通局(管考)初審。


十三、各小組應於指定期限內上交通部道安業務系統登打下年度工作執
      行計畫,並完成送審,再由交通局(管考)初審。


十四、為爭取交通部年終視導成績,本府各機關、本會報各小組及各年
      度工作執行計畫承辦人應於指定期限內提送簡報資料(含電子檔
      )給交通局(管考)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