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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執行要點
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學校午餐品質,加強午餐之管理
    、輔導,並強化學校營養教育之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辦理午餐之管理原則如下:
(一)全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全部參加為原則。
(二)學校級任老師與導師應與學生一起用餐,並負生活教育與午餐營養教
    育指導之責。
(三)學生因病或特殊原因,得暫准不參加學校供應之午餐自行準備飯盒,
    與參加學校午餐之學生一同用膳,以便掌握學生之動態,並適時進行
    生活教育與營養教育。
(四)各校午餐供應,得以自辦、公辦民營、委託他校或外訂團膳方式為之
    ;但新開辦午餐之學校,設有廚房設備者;其午餐供應應以公辦民營
    方式辦理。


三、學校午餐工作組織:
(一)學校供應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由參加學校之校長、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等組成
    之。
(二)本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訓導主任為副主任委員,執行秘書由主
    任委員遴派學校教職員兼任之。
(三)執行秘書每星期授課時數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每學期應召開委員會議二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並
    作成會議紀錄備查。
(五)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六)學校應成立工作小組,辦理學校午餐相關行政工作。


四、供應午餐之方式:
(一)主食以米食為主,麵食為輔,注意質量及適合學生口味,並力求變化
    。
(二)副食應選購合乎營養標準之食物,設計營養均衡之菜單輪流供應。
(三)每星期供應午餐以五日為原則,除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外,不得任意停
    止供應。
(四)供應午餐時間為每學期自開學日起至學期結束日止之上課時間。
(五)學校設有廚房者,所有主副食物及菜餚,除麵條、饅頭、包子外,不
    供應廠商直接送達之即食性食品,應由廚房當日烹煮後供應。但因天
    災、停電或其他不可抗力者,不在此限;學校未設有廚房者,一律以
    團膳打菜用餐為宜,附帶之食品應以水果為限。
(六)每日供應之午餐食物應將生原料(未設置廚房者,除外)與熟食分項密
    封保存,並標示日期,置於攝氏七度以下之冷藏設備內四十八小時,
    以供必要時作為檢驗之用,並應防範遭受污染。
(七)生原料與熟食冷藏庫宜予分開保存,如無法分開保存,生原料與熟食
    應分區放置,並將熟食置於上架,生原料置於下架。


五、午餐廚房衛生安全與物資倉庫管理原則如下:
(一)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學校衛生法、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
    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二)各校應不定期抽檢食材送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檢驗。
(三)每日應排定監廚人員,負責廚房內部作業及整潔衛生之管理,並應每
    日填寫廚房工作日誌。
(四)學校應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每日檢查廚
    房一次,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一年。
(五)餐具不得以非食品用洗滌劑或未符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水洗滌。
(六)非午餐工作人員,除有特殊原因外,禁止進入廚房,以免污染並應予
    記錄備查。
(七)廚房設備應保持清潔,對廚工應予訓練操作,並督促謹慎小心,注意
    個人安全衛生及烹調時之安全與衛生管理。
(八)廚房出入口及其他孔道,應設置防止病媒蚊侵入之紗窗、紗門、空氣
    簾或其他設施。
(九)廚房門窗、牆壁、天花板、工作檯、地面、瀘油網、餐具櫥、其他器
    具及作業環境,均應保持清潔。
(十)廚房內部及四周排水溝應經常保持暢通、乾淨,避免孳生病媒蚊。
(十一)原物料、餐具洗滌及殘餘物回收作業等區域,應與食品製備、烹調
      、配膳等區域有效區隔,製備、烹調、配膳等區域之地板應保持乾
      燥清潔。
(十二)午餐廚餘得就學校現有設備妥善處理,廚餘桶置於室外應加蓋並每
      日清理,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之運輸等,應注意環境衛生之
      維護,避免衍生公害。
(十三)工作人員不得在廚房內留宿,亦不得飼養禽畜,並防止蒼蠅、老鼠
      、蟑螂進入。
(十四)乾料庫房應有專人負責,並應設置稽核人員,且由稽核人員每月至
      少盤點庫存一次。
(十五)乾料庫房內食品應分類編號,整齊排列並標示有效期限,秉持先進
      先出之原則,不得隨意堆放雜物。
(十六)學校午餐相關設備,應依事務管理規則辦理財產登記。


六、午餐副食品採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農漁生鮮產品採購,應參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午餐執行秘書應於每月底(或每星期五)將次月(星期)之午餐菜單公告
    周知。
(三)午餐供應所需肉品應選購具有CAS認證標準或合法屠宰證明之優良肉
    品,不得購買無來源證明之私宰肉品,其他食物亦應儘量採購符合國
    家認證標準者。
(四)學校於招標時,應要求供應廠商就供應之食品,加保產品責任險。


七、午餐費用應專款專用。

八、午餐費收取原則如下:
(一)學校午餐費應按月、按季或學期收取。但家長經濟能力有困難時,得
    准予分期繳納。
(二)實際參與學校午餐工作之工作人員(含營養師、午餐秘書、午餐會計
    、午餐出納與廚工),經家長會會議同意者,免予繳納午餐費。其餘教
    職員工均應收費。
(三)學校午餐費收費標準,由學校午餐供應推行委員會決議之。
(四)設有廚房者,午餐主副食每年平均支出所占比例,不得低於午餐費支
    出總額百分之五十,以維持午餐供應品質。
(五)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學校午餐經費以收支平衡為原則,當年度如有結餘,應留存專戶專款
    專用,除必要支付或依規定須將補助款繳回外,其餘結餘款,均得轉
    入下年度繼續使用,年度結餘款以不超過供餐人數一個月午餐費收入
    為原則。
(七)午餐專戶所得孳息得納入專戶循環使用,與午餐無關之支出,不得由
    午餐經費開支,年度結算午餐如有結餘,得轉入下年度午餐專戶使用
    ,但不得巧立名目作不當開支。
(八)午餐廚餘收入應納入年度專戶專款專用。
(九)午餐廚工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勞工退休儲金,依
    法定比例由校方及廚工共同負擔,由校方負擔部分,應由午餐費支應
    ,校方應按月繳納或提繳,學校不得為廚工投保額外保險。
(十)午餐工作人員不得支領工作津貼與加班費。


九、民間捐贈學生午餐費處理原則:
(一)學校接受民間捐贈學生午餐費者,應依捐贈者指定用途專款專用,不
    得逕移作他用及列支非屬辦理學生午餐相關事宜,並依會計程序切實
    辦理。捐贈款項之收支、管理及運用,各校得設午餐捐款管理小組審
    議、監督,並應定期公開所得款項及其支用明細情形徵信。
(二)學校對民間捐助貧困學生午餐費者,應列冊附於每月收支憑證帳冊備
    查,並不得有重複接受(或申請)補助,補助原因消滅時,應停止補助
    。
(三)捐贈款項撥入學校午餐帳戶後,應以學校名義發給捐贈者正式收據。


十、帳務處理方式如下:
(一)收支程序:編製預算、收款、付款、記帳、結帳、整理。
(二)現金出納帳:每學期一冊,由出納組長記載,與收支分類帳帳面均
    應符合。
(三)收支分類帳:每學期一冊,由會計主任記載,(按預算表項目記載)
    。
(四)每月結算表:於次月十日前由會計主任編製。
(五)收支結算表:於學年度終了由會計主任將該學年度憑證裝訂成冊,
    並於學年結束後十五日內統計編製。
(六)收支預算表:每學期初由午餐秘書及會計共同擬編。
(七)收入憑證:各班級繳款或善心人士捐款時,由出納組長填製。
(八)支出憑證:單據審核後,由會計主任填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