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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5: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行政救濟考核獎懲要點
民國 101 年 02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考核辦理行政救濟案件品
    質,並疏減訟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

三、每年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辦理。

四、獎懲對象為法務科復查員、股長、科長。

五、所稱撤銷、變更案件,指本局之課稅及罰鍰處分,經復查或訴願決定
    撤銷或撤銷重核之案件,但因法令變更者除外。


六、 計分標準:
(一) 每人每年給予基本分六十分,並依本要點之規定加、減計分,按年
     考核。
(二)加分如下:
1、復查員簽擬撤銷、變更意見,經決議撤銷、變更者,復查員每案加四
   分,股長、科長同意復查員意見者每案加O.五分。
2、復查員簽擬維持原處分,股長、科長簽擬撤銷、變更意見,經決議撤
   銷、變更者,股長、科長每人加五分。
3、經決議撤銷、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計分:
(1)課稅(違章)主體記載錯誤。                      
(2)課稅(罰鍰)金額計算錯誤。
(3)重複課稅。
(4)所據法令修改。
4、復查員、股長、科長簽具不同意見,未為復查委員會所採行者,免予
   加減分。但簽具之意見與訴願撤銷理由相同者。該復查員、股長、科
   長每人加五分。
(三)訴願決定撤銷、變更案件,係因原處分適用法令錯誤或未經調查致
    與事實不符,每案減分如下:
1、復查員減五分,股長、科長每人減一分。一年內重複發生者,復查
   員減七分,股長、科長每人減三分。
2、撤銷重核案件,未針對撤銷原因確實重查,即維持原處分者,復查
   員減九分,股長、科長每人減五分。


七、獎懲標準:
(一)復查員全年累計積分九十分以上,第一名記功一次;第二名嘉獎
    二次;第三名嘉獎一次。
(二)股長、科長全年累計積分九十分以上,股長嘉獎二次;科長嘉獎
     一次。
(三)復查員全年累計積分未達六十分,申誡一次。
(四)復查員申誡一次達三人以上,股長、科長各申誡一次。


八、協談案件經納稅義務人撤回復查申請或同意不再提起訴願,其敘
    獎標準如下:
(一)復查員全年辦理協談並作成協談紀錄達十件以上者,第一名記功
    一次;第二名嘉獎二次;第三名嘉獎一次。
(二)全年辦理協談並作成協談紀錄達四十件以上, 股長嘉獎二次;
    科長嘉獎一次。


九、復查員辦理行政救濟案件,全年勝訴之件數占行政法院當年度判
    決件數比例在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者百分之八十五者嘉獎一次
    ;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未達者百分之九十者,嘉獎二次;百分之
    九十以上者,記功一次。


十、復查委員會之決議顯無理由,經簽准提會覆議更正者,計分比
    照本要點第六(二)、(三)點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