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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4:2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建築工程科:執行代辦公有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監辦、
    審核、執行及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土木工程科:土木行政及道路、橋樑、隧道有關工程之規劃、設計、
    施工管理、監辦、督導考核、拆遷補償與工程受益費等事項。

三、景觀工程科:本局管理公共設施之認養,道路、園道、綠地之行道樹
    、綠美化及景觀工程等工程設施規劃、設計、監辦、審核、執行、維
    護及督導考核等事項。

四、道路養護科:道路挖掘審核及許可證核發,道路路面、人行道、溝渠
    、護欄、駁坎、地下道、人行陸橋、橋樑、隧道等養護工程之規劃、
    設計、施工管理、監辦、督導考核、救災、搶修等事項。

五、衛生工程科:污水下水道系統及水資源回收中心興辦、維護、管理、
    專用污水下水道及用戶排水設備審查、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審驗等事
    項。

六、管線管理科:管線設施之管理、協調、設置審核、代辦管線統一挖補
    工程預算發包及監造、公共管線資料庫建置更新、共同管道系統規劃
    、公告、管道設計、基金之編製管制、共同管道管理維護、收取管線
    使用費、寬頻管道工程規劃、設計、監辦、維護管理等事項。

七、公園管理科:公園、廣場之新闢、維護管理、綠美化等工程設施規劃
    、設計、監辦、審核、執行及督導考核、拆遷補償等事項。

八、路燈管理科:路燈設計、施工、遷移、維護管理等事項。

九、工程品質管理科:工程施工查核業務、公共工程品質提升之教育訓練
    業務、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全民督工等業務。

十、企劃科:工程綜合企劃、工程事務研考、資訊等事項。

十一、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財產管理
      、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及不屬
      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大隊長、正工程司、秘書、專員、股長、副大隊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助理工程員、書記。
第五條
本局依轄區特性及工程業務需要設工務大隊,辦理下列工程:
        一、公有建築工程。
        二、道路工程、橋樑工程、隧道工程。
        三、綠美化及景觀工程。
        四、道路路面、人行道、溝渠、護欄、駁坎、地下道、人行陸橋
            、橋樑及隧道等公共設施養護工程。
        五、污水下水道系統興建及維護工程。
        六、管線統一挖補工程、共同管道興建及維護工程、寬頻管道興
            建及維護工程。
        七、公園、廣場新闢及維護管理工程。
        八、路燈新設及維護管理工程。
            前項工務大隊所需員額依轄管區域範圍和特性由本局編制員
            額內派充之。 
第六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一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二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八、大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第十三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本規程第一
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