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以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三條 本辦法施行後向臺中市各區公所完成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且其使用執照申請日期在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前之公寓大廈,得依本辦法申請成立管理委員會補助。
前項所稱完成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不包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款之管理負責人。
第四條 申請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補助應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紀錄影本。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四、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第五條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總戶數五十戶以下者:新臺幣五千元整。
二、總戶數五十一戶至一百戶者:新臺幣一萬元整。
三、總戶數一百零一戶至一百五十戶者: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
四、總戶數一百五十一戶至五百戶者:新臺幣二萬元整。
五、總戶數五百零一戶至一千戶者:新臺幣二萬二千元整。
六、總戶數一千零一戶以上者: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整。
第六條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補助之方式、受理申請期間及受補助優先順序由本局公告之。
第七條 本辦法之補助得由本局視預算編列情形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