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規範臺中市各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工作酬勞費用(以下簡稱酬勞費)支給方式,特訂定本要點。
二、 酬勞費支給原則如下:
(一)本要點使用之經費來源為報名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二)報名人數過少或經費不足、收支無法平衡時得以低於本要點
之金額支給。
(三)經費收支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 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人員於正常上班時間辦理鑑定工作,除入闈或其他特殊情形外,不得支領試務酬勞。
四、 外聘及內派人員之酬勞費支給項目及金額如附表。
五、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辦理典試、試務工作人員,得視實際需要,經簽准後比照相關之酬勞項目支付酬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