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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8:3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藝廊展示區管理使用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美化辦公環境、培養員工知性教育、提供民眾優質洽公環境與建立展場良好管理使用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藝廊展示區」(以下簡稱本藝廊)係指位於本局七樓文心藝廊,占地約五十坪面積。

三、本藝廊展出作品(如國畫、書法、油畫、水彩畫、膠彩畫、版畫、砂畫、攝影、雕塑品、綜合媒材等類作品)之創作內容、媒材不拘。惟如係懸掛牆壁之作品,重量不得超過二十公斤。

四、作品展覽時間應在本局上班時間內,展期原則以一個月為期,若經本局同意,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之;展覽結束時應於結束後次日中午前下展,展品必須於下展時運離本局,本局不負保管責任。

五、申請展出者如為局外人士,作品以作者本身之創作為限,其申請資格為熱心推廣藝文活動人士,展出者須於申請展出日三十天前先向本局企劃服務科填具申請表,經本局審核同意後,以無償方式提供場地展示。

六、為鼓勵同仁展現才華,共襄盛舉,並凝聚同仁向心力,得由各單位主管邀約同仁提供自身收藏或創作供展示,凡提供之個人,為獎勵其貢獻,得納入當年度評定年終考績及服務品質考核加分之參考,且所屬單位之當月5S考核亦得納入計分;而該項作品如同意由本局收藏者,得由本局負責裝框裱褙。

七、展場佈置由展出者負責,所需用品得向本局商借。

八、作品包裝、運送、保險,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九、使用本藝廊辦理展覽,除上開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印製文宣時,其資料內容須事先與本局商議。
(二)展出者不得改變展覽場地現有之設施,如有必要,應事先與本局協商,未經協商而發生損壞時,應負修繕之責任。
(三)現場不得放置與展出無關之物品;亦不得有危及展覽空間及參觀民眾安全的展示,若有該項顧慮時,本局得結束該項展示;又展示作品之清潔維護由展出者負責。
(四)展覽期間現場禁止任何標價或商業行為,惟可標示作者之介紹與聯絡資料。
(五)如有辦理開展茶會,以使用七樓為限,藝文展示現場不得擺放食物。
(六)展出者無故不履行以上所載之規定,本局有權立即停止該項展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