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以下簡稱裁決處)置處長,承臺中市
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裁決業務。
第三條 裁決處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管理課: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收件
審查、入案管理、案件移轉、退件處理、資料管理及資訊
業務等有關事項。
二、裁罰課: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罰
及處分執行等有關事項。
三、申訴課: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
、聲明異議、訴訟及退款等有關事項。
四、催收課: 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逕
行裁決、催收、移送強制執行及債權憑證之管理等有關
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研考業務
及不屬於其他課、室事項。
第四條 裁決處置課長、主任、課員、設計師、管理師、助理員、佐理
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裁決處視業務需要,得設分處、服務站,依法辦理交通裁決相
關業務,所需員額由裁決處總員額內派充之。
第六條 裁決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七條 裁決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裁決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處長代行或代理。副處
長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順序之主管代行
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一條 裁決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裁決處
擬訂,報請交通局轉陳臺中市政府核定;乙表由裁決處擬訂,
報請交通局核定;丙表由裁決處訂定,報請交通局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