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各級學校運用自身優勢與特色,推
動符合低碳概念之校園環境,達到低碳生活推廣與教學之功能,並朝
向低碳校園的營造,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碳校園:指學校依能源方面、水資源方面、建築方面、廢棄物
方面、運輸方面等五項指標能符合低碳校園指標標準,取得低碳
校園認證。
(二)低碳校園認證:指學校之環境、設施及自主管理,經審查合於低
碳校園指標標準,依本要點申請並獲核發之認證。
三、申請單位與條件:本市各級學校於申請期間得提出申請,申請案經審
查通過者,核發低碳校園認證。
四、申請期間:由本府教育局另公告之。
五、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資料,逕寄本府教育局
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資料應包含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本市低碳校園指標自評表。
(三)書面補充資料並附完備成果說明。
(四)減碳成果及效益分析。
六、審查驗證方式:由本府教育局成立低碳校園認證審查委員會,以書面
、召集會議或現勘方式執行低碳校園認證之審查。
七、核發標準:申請單位經審查驗證後,得分八十五分以上者,核發低碳
校園認證。
八、本府教育局執行本要點相關案件之審查,得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充說
明;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撤回申請。
九、本府教育局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取得認證學校之實際情形,如有不
符原申請內容者,經提案於審查會確認後,撤銷認證資格。
十、獎勵:取得低碳校園認證者,校長及主要策劃執行人員記功一次,
其餘有功人員二至三人嘉獎二次。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