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有線電視及電信纜線暫掛雨
水下水道,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
第三條 有線電視及電信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於本府所轄路權範圍申請
挖掘道路埋設纜線管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租用雨
水下水道暫掛纜線:
一、申請路段位於指定禁止或限制挖掘之區域。
二、申請路段無共同管道、寬頻管道建置。
第四條 業者申請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應填具租用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
件:
一、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有線電視營運許可證、交通部核發之特
許執照或建設許可證正本及影本三份;正本經核對與影本相符後
,當場退還。
二、佈設路線圖及使用雨水下水道位置圖,並應標註佈設長度。
三、施工計畫書(含平面圖、既有附掛線路平面圖、設計斷面圖
、引上管及設置位置詳圖等施工圖說)。
申請租用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建設局通知限期簽訂租用契約並
辦理公證或認證,逾期視同棄權。
第五條 業者暫掛纜線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側溝、排水箱涵部分:
(一)倒虹吸管、預鑄水泥管、長度超過十二公尺之連接管、寬度
小於四十公分或深度小於六十公分之排水溝及產業道路之側
溝,均不得附掛。
(二)纜線不得穿越排水、排洪設施之閥門、閘門、舌閥等。
(三)暫掛纜線應佈設於側溝蓋版底下方二十公分內、連接管頂點
下方管內徑百分之十五水平線以內之管壁範圍內、箱涵在箱
涵頂版底下方箱涵內淨高百分之二十水平線以內且不得超過
四十公分之側牆或頂版。
(四)每一連接管單邊側壁僅允許二條纜線穿過,並以先行完成訂
約者為優先。
(五)暫掛纜線應以不銹鋼膨脹螺絲螺栓及線夾固定,固定前須使
用緊線器拉緊纜線,以不得下垂為原則,亦不得破壞結構體
影響承載強度。
(六)側溝、箱涵之頂版、側牆未經許可不得直接穿越。
二、明渠部分:
(一)纜線沿河岸頂部向下依序附掛。遇橋樑阻擋時則延橋台下方
整齊貼壁曲折通過。
(二)手孔及接線箱應置於岸頂。
三、纜線及附屬配件之維護由業者自行負責。
四、業者纜線暫掛路段以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核准之
經營地區為限。每一業者在同一雨水下水道僅得佈設銅纜、光纜
各一條。
五、雨水下水道之人孔、清潔孔、進出水孔不得穿越。
六、經同意暫掛之纜線,應標示業者名稱及證照字號。
未依前項規定暫掛者,由建設局通知限期改善。
第六條 暫掛纜線不得影響雨下水道之清疏﹔必要時,建設局得通知業者
立即改善。
第七條 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應於申請、增掛或續租時繳納下列費用:
一、租金:每條纜線每公尺每個月租金單價按新台幣一元乘以纜
線尺徑(英吋)收取;單價不足一元以一元計,租期不足一
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二、寬頻管道已建置完成之路段,應使用寬頻管道佈纜,但用戶
引上管部分,有必要暫掛雨水下水道者,其收費標準比照寬
頻管道每公尺一點六三元。
三、保證金:依所收取租金百分之十計算。但得於續約時,依年
度維護成效酌予增收。
前項費用應於租約簽訂時以預收方式一次繳清。
第八條 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租用期間以一年為限,續租時應備齊第四條
第一項各款文件提出申請。同意續租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續租
手續,不同意續租者限期拆除。
第九條 租用期間,建設局因工程需要得於一個月前通知遷移暫掛之纜線
。遇突發事故需緊急處理時,並得隨時通知。
業者於受建設局通知後應即配合拆遷,未能配合拆遷者,建設局
得派員剪除,所需費用及所生損失均由業者自行負擔。
暫掛纜線依前項規定應予拆遷或剪除時,如業者不欲繼續承租,
應按比例無息退還未到期之租金。
第十條 租用期間因辦理道路新闢、拓寬、改善或排水系統、河岸景觀改
善、交通系統更新改善等工程時,業者應依建設局之通知,無條
件配合預埋管道。
第十一條 租用期間,管線單位申請挖掘道路時,建設局得通知業者配合
預埋管道。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違規暫掛:
一、於雨水下水道設置暫掛纜線以外之任何物品。
二、未完成簽訂租賃契約或租賃契約已失效力。
三、設置纜線有礙排水功能或市容觀瞻,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
四、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前項違規暫掛,建設局得逕行剪除,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支付,
不足部分,由違規業者負擔。
第十三條 業者每月至少應檢視維護一次,並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當月
維護成果及次月維護時程表送建設局備查。建設局並得隨時派
員抽查,查核結果列入年度維護成效評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需各項書表格式及租用契約書,由建設局另定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