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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5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辦理農業建設經費補助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合理運用農業部門預算、避免浪費、力求
    公允,以求農業均衡穩定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預算,指中央補助款或專案核定計畫預算以外之年度預算者。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所轄各級農會、漁會、農業合
    作社場、產銷班隊、農民及其他與農業有關之非營利性團體。


四、前點所列補助對象申請本府預算補助時,應擬具具體計畫書備函申請,並
    由本府農業局依下列事項審核:
(一)計畫內容是否詳實,計畫目標是否明確。
(二)計畫是否符合地區農業發展之需求,並符合政策目標。
(三)經費需求之編列項目是否符合計畫目標。
(四)預算項目編列是否合理。


五、對產銷班組織之補助以班員共同使用者為優先、班員個別使用者次之,其
    補助應納入農會所提之計畫書。


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除個別計畫所列細目,應先洽主辦單位辦理外,其他
    補助項目如下:
(一)生產設施。
(二)生產機具。
(三)生產及防治資材。
(四)運銷設施及資材。
(五)集貨加工設施。
(六)農業及農村環境改善(含水土保持設施)。
(七)展示展售及國內外宣傳行銷活動。
(八)各級農會發展經濟事業計畫暨各項農業推廣教育、家政四健推廣、農業
      金融業務發展推廣輔導及教育訓練研習等。
(九)農業產業文化活動、研習及休閒農業發展輔導及行銷活動等。
(十)林業、生態保育及環境教育推廣。
(十一)漁業相關補助:魚貨批發市場興擴建及週邊設施、漁業污染防治設
        施、漁產品加工及運銷設施、漁業推廣、組織教育研習、魚貨直銷中
        心新建及附屬設施(備)、魚市場轉型低溫物流中心、魚貨衛生檢驗、
        組織教育研習、休閒農漁業相關推廣、宣導活動等。


七、農會、漁會及以發展農漁業生態保育為宗旨之民間團體,或配合中央政府
    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前點補助項目之補助標準以不超
    過百分之五十為限,但屬前點第七款至第十一款,並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者,得專案簽請市長(或授權機關首長)核准提高其補助比例:
(一)全市性計畫。
(二)迫切性計畫(如重大災害、緊急救助等)。
(三)有特殊情形者。


八、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劃設之休閒農業區其公共空間、公共設施、具共
    同使用性質之建設及各項公共設施軟體、宣傳行銷、農業產業文化建設補
    助細項等補助標準,以不超過百分之九十五為限。


九、本市各級農會發展經濟事業計畫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農會經濟部門(係指供銷部、休閒旅遊部、農特產品行銷等部門)辦理
      經濟事業所提專案計畫,農會人事費用、車輛及信用部門相關經費不列
      入補助項目。
(二)補助基準依計畫函文收件時之臺中市各級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總用
      人費計算基準所列農會組別,第一組至第三組補助額度不得超過總計畫
      經費用百分之六十;第四組至第七組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五;第八組至
      第十組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第十一組至第十五組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五;第十六組至第二十組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第二十一組至第二十五
      組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三)農會自籌款應以自有資金為限。
(四)農會申辦補助計畫尚未結案或有其他因素尚待釐清者,不得再申請補
      助。
(五)本府對同一民間團體(社團及財團法人組織)之補(捐)助金額,除農
      會、漁會或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外,每一年
      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十、屬市政白皮書、列管重要施政項目計畫,申請補助額度應專案簽請市長核
    定,不受第七點至九點規定之限制。


十一、計畫經簽奉市長(或授權機關首長)核定應確依內容執行,如有特殊原
      因需變更計畫,應敘明理由並於執行前辦理變更核准,且不得增加補助
      經費。


十二、核定之資本門補助計畫應於當年度完成,但有不可歸責於受補助單位或
      特殊原因,得專案簽請核准展延之,展延期限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十三、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內完成,並於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府提交
      執行成果報告、會計報告備查,且業務單位應確實追蹤計畫執行成果、
      評估補助效益,如有賸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