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補助資格及要件:勞工提供勞務所在地在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或設籍在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勞資爭議發生時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一年以上,因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向本局申請補助:
(一)勞工遭雇主非法解僱,雇主未回復僱傭關係且未給付回復前之工資,經本局協調或調解等機制處理結果不成立,致權益受損者。
(二)勞工非自願離職,雇主未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經本局協調或調解等機制處理結果不成立,致權益受損者。
(三)雇主因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非法終止契約,經本局協調或調解等機制處理結果不成立,致權益受損者。
(四)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致傷病、殘廢或死亡,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相關費用,經本局協調或調解等機制處理結果不成立,致權益受損者。
(五)事業單位經本市性別工作平等會審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依該法向事業單位提出損害賠償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涉訟者。
前項第一款勞工遭雇主非法解僱,係指雇主解僱勞工之事由經本局認定不符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第二款勞工非自願離職,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或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終止勞動契約者。
第一項申請應於本局協調、調解不成立等機制處理結果或經本市性別工作 平等會審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後五年內為之,逾期不受理。
勞工提供勞務所在地、經本局協調或調解等機制處理結果不成立,或經本市性別工作平等會審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係指縣、市合併前原臺中縣、市轄區及臺中縣、市政府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