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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獎勵廉潔楷模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激發員工榮譽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為本府各級機關及學校教職員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本要點予以獎勵:
(一)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收賄賂、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操守廉潔,堪為政風典範,且無不良
    動機者。
(二)從事端正政風防制貪污業務研究發展,有重大創見,有具體事實或報經核定有案者。
(三)主動為民服務,協助民眾解決困難,不辭勞怨,確有重大具體事蹟,有助改善政治風氣者。
(四)其他優良政風事蹟或有關善行,足以提升廉能政治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受表揚者。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因過失行為受刑事
    處分者,不在此限。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四)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者。.
(五)因違法失職行為,正在司法機關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
    案者。
 


五、本府各一級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遴選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前一年度符合獎勵條件之績優人員,填具績優人員推荐表(如附件)一式二份,函送本府政風處審核。

六、應予獎勵人員,由本府政風處簽報核定後,予以頒獎表揚

七、各一級機關得參照本要點選拔該機關廉潔楷模,適時自行表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