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用及管理臺中市圓滿戶外劇場(以下簡稱本劇場),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第三條 申請在本劇場辦理演藝或集會活動,申請人應於使用前六十日,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文化局提出:
一、活動企劃書。
二、申請人證件影本。
同一檔期有二以上申請人時,以文化局收件時間較先者優先。
檔期係指使用劇場的時間,含進場布置、演出及退場清除復原等所需時間在內。
第四條 本劇場空餘檔期得受理臨時申請,不受前條期限之限制。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文件不齊全者,文化局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提供使用。
第六條 申請辦理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提供使用:
一、違反政府法令規定。
二、活動內容有妨害社會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有毀損本劇場設施或設備之虞,經文化局認定不宜使用。
四、曾經使用本劇場違反規定情節重大。
五、其他經文化局認定不宜提供使用。
第七條 申請人應於接獲文化局核准使用通知之期限內,繳交下列費用,並與文化局完成簽訂場地使用契約書,逾期視同放棄申請:
一、保證金:新臺幣六萬元。
二、場地使用規費:
(一)、裝臺及拆臺使用每日新臺幣二萬元。
(二)、正式活動使用,售票演出每日新臺幣八萬元;非售票演出每日新臺幣四萬元。
三、LED影像展示牆設備使用規費:每檔期新臺幣五萬元。
第八條 申請人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者,得免繳各項費用。但委外辦理之活動,仍應繳交保證金;委外費用包括場地費者,並應繳交場地使用規費。
第九條 本劇場使用完畢後,申請人應將場地回復原狀,並檢附保證金收據,向文化局申請復原查核及退還保證金,經文化局查核無誤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使用人未將場地清理回復原狀或毀損財物者,文化局得代為清理或修復,其費用由保證金內支應,不足之數並追償之。
第十條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取消或更換檔期者,已繳交之全部費用無息退還。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取消或更換檔期者,已繳交之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使用本劇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ㄧ、政府法令規章及政策。
二、因活動需要搭建臨時性展演設施,除應向文化局報備外,並依建築相關管理規定申請許可。
三、劇場內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四、確依申請用途使用。
五、不得將場地轉借或變相提供他人使用。
六、維護使用場區內外秩序、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附近居家安寧。
七、不得在本劇場之地面、花木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打釘、打樁或為其他毀損行為。
八、工作車輛應於本劇場規定動線進出,不得駛進綠地或逗留於場區內。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規定者,撤銷使用核准,保證金不予退還。違反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者,文化局撤銷使用核准,保證金不予退還。如有損壞,並得請求賠償。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文化局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