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建築工程科:執行代辦公有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監辦、
審核、執行及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土木工程科:土木行政及道路、橋樑、隧道有關工程之規劃、設計、
施工管理、監辦、督導考核、拆遷補償與工程受益費等事項。
三、景觀工程科:本局管理公共設施之認養,道路、園道、綠地之行道樹
、綠美化及景觀工程等工程設施規劃、設計、監辦、審核、執行、維
護及督導考核等事項。
四、道路養護科:道路挖掘審核及許可證核發,道路路面、人行道、溝渠
、護欄、駁坎、地下道、人行陸橋、橋樑、隧道等養護工程之規劃、
設計、施工管理、監辦、督導考核、救災、搶修等事項。
五、衛生工程科:污水下水道系統及水資源回收中心興辦、維護、管理、
專用污水下水道及用戶排水設備審查、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審驗等事
項。
六、管線管理科:管線設施之管理、協調、設置審核、代辦管線統一挖補
工程預算發包及監造、公共管線資料庫建置更新、共同管道系統規劃
、公告、管道設計、基金之編製管制、共同管道管理維護、收取管線
使用費、寬頻管道工程規劃、設計、監辦、維護管理等事項。
七、公園管理科:公園、廣場之新闢、維護管理、綠美化等工程設施規劃
、設計、監辦、審核、執行及督導考核、拆遷補償等事項。
八、路燈管理科:路燈設計、施工、遷移、維護管理等事項。
九、工程品質管理科:工程施工查核業務、公共工程品質提升之教育訓練
業務、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全民督工等業務。
十、企劃科:工程綜合企劃、工程事務研考、資訊等事項。
十一、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財產管理
、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及不屬
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大隊長、正工程司、秘書、專員、股長、副大隊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助理工程員、書記。
第五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局依轄區特性及工程業務需要設工務大隊,辦理公有建築工程
、道路工程、橋樑工程、隧道工程、綠美化及景觀工程。道路路
面、人行道、溝渠、護欄、駁坎、地下道、人行陸橋、橋樑、隧
道等公共設施養護工程。污水下水道系統興建及維護工程;管線
統一挖補工程;共同管道興建及維護工程;寬頻管道興建及維護
工程;公園、廣場新闢及維護管理工程;路燈新設及維護管理工
程等,所需員額依轄管區域範圍和特性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一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二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八、大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第十三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本規程第一
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