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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7 16: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纖維工藝博物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50050398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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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臺中市纖維工藝博物館(
   以下簡稱本館)場地,推廣纖維工藝及文化教育活動,特訂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場地,指本館演講廳及纖維廣場。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應於使用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下列文件,向文化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登記
       、設立許可或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使用計畫書。
     前項申請使用目的應與本館設立目的相符者為限,並應載明於
   前項第二款使用計畫書。
     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合規定而得補正者,文化局應通知申請
   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未符合規定者,駁
   回其申請。
第五條  申請案件經許可後,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十日前繳納場地使用費
   及保證金。逾期未繳納者,應廢止其使用許可。
     前項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但本府及所屬機關
   、學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取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主辦之業務或教育宣導活動。
     二、合辦或協辦之非營利纖維工藝推廣或文化教育活動。
第六條  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使用許可:
     一、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與使用計畫書所載內容不符。
     三、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環境安寧。
     四、無正當理由擅自將場地供他人使用。
     五、有毀損場地、設施、設備、影響環境衛生或其他情節重大
       情事,經文化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前項使用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申請人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
   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七條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依許可期限使
   用者,無息退還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依許可期限使用,且無使用
   事實者,應扣除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二分之一,無息退還剩餘場地
   使用費及保證金。
第八條  申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使用本館場地及各項設施、
   設備,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活動人數應符合場地入場及容留人數限制,並維護現場安
       全秩序。
     二、使用電器設備應確保用電安全。
     三、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或擺設花籃、旗幟等需求者,應取
       得文化局同意,並依指定處所及方式為之。
     四、未經文化局事前許可,禁止使用或增設舞臺、吊具、照明
       、音響或機電設備。
     五、未經文化局許可,禁止工作車輛駛入或停留於本館。
     六、不得施放爆竹、煙火及使用明火。
     七、不得於地面、牆面、花木及其他公共設施、設備上噴漆、
       書刻、打釘、打樁或為其他毀損行為。
     八、本館演講廳內,禁止飲用水外之任何飲食行為。
第九條  使用期間屆滿,申請人應將場地回復原狀,返還予文化局,並
   檢附保證金收據,向文化局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回復原狀或毀損財物者,文化局得自保證
   金中扣抵回復原狀或修復所需必要費用後退還;不足部分,應向申
   請人追償。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文化局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