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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西屯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妥善管理維護本所場地,特訂
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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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本所七樓禮堂、四樓大會議室及六樓多功能教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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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所,管理單位為本所秘書室(以下簡稱秘書室
),負責場地之使用管理、調度及督導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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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場地提供本所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於上班時間召開會議、
研討會、講習、活動或其他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之集會使用為
原則。各單位申請使用場地,應向秘書室辦理使用登記,採先登記先
使用原則;如遇公務需要或特殊情形,秘書室得於使用日前撤銷原使
用登記並優先調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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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申請者)因非本所權責業務
需使用場地者,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申請手續,經核准並繳納
相關費用後,始得使用。
(二)申請者於場地之借用,係由本所各單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准代為協助申請者,應由該單位負責聯繫、接待及使用期
間之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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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使用本所場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非屬本所權責業務,除有特殊情形且經本所同意者外,申請者
應於使用場地十日前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並繳納場地使用
費、空調冷氣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二)經本所審查核准後,應於使用場地三日前繳清場地使用費、空
調冷氣費及保證金。
(三)因故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使用場地三日前通知本所撤銷申請
;於期限內通知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未
於期限內通知者,退還場地使用費二分之一,空調冷氣費及保
證金全數退還。
(四)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使用場地者,得申請延期或無息退
還全數費用。
(五)前兩款情形,申請者應於原因消滅次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事
證申請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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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場地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者應自行負責場地布置及接待引導,維持出入口暢通。
(二)嚴禁於牆面、門窗、地面使用雙面膠、釘子或圖釘張貼海報或
宣傳品;如需張貼,應使用自備之立牌或經本所同意。
(三)使用期間之秩序維持、安全維護及相關設備操作,應自行負責
。完畢後,應即時回復原狀,如有損毀建築或設備,負修復或
賠償之責;借用本所器材,如有遺失照價賠償。
(四)使用者應事先規劃暫時垃圾投置區,作好垃圾分類標示,並於
使用結束後,自行負責垃圾清運;經本所人員檢查場地設施設
備無損壞且環境清潔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立即停止使
用,不予退費:
1、違反建管、消防、衛生等相關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2、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等相關活動。
3、活動項目與申請內容不符或擅自轉讓他人使用。
4、政治活動或法會儀式。
5、曾借用場地且不遵守管理規定,情節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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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秘書室得不定期對場地使用現況抽查,如有違反本要點或公平使用原
則者,以使用者為記點對象,每次記點一次,六個月內累計計點達三
次,停止使用場地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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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所場地開放申請使用之時段及收費標準如下:
(一)開放申請使用時段:每次租借場地,單場(次)使用時間以不
超過一時段為原則。
1、時段一: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
2、時段二:下午一時至下午五時。
(二)收費計算標準:
1、場地使用費:以前款規定之時段為計算單位,未滿一時段
以一時段計,超過一時段另加一時段收費。
2、空調冷氣費:以一小時為單位計算,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
計,超過一小時另加一小時收費。
3、彩排、預演、場地布置及場地恢復之計算方式亦同。
(三)本所協辦或合辦之會議、研習等活動,或非屬本所權責業務,
經本所同意者,得減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仍應繳納空調冷
氣費。
(四)長期付費使用:指每月必須使用四次以上(含四次),並連續
租借三個月以上,每次租用時間至少一小時(含一小時)。
1、長期付費使用以「六樓多功能教室」為限。
2、場地使用費得以一小時為單位計算。
3、申請長期付費使用者因故不用或延期,應於原訂使用日一
個月前提出申請,向本所辦理撤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
受理並視同使用,所繳之場地費不予退還,保證金無息退
還。
(五)收費金額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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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所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