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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西屯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辦
理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
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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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本所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
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
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本所公
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 對被害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二) 對被害人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
相關因素。
(三) 對被害人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悔改有據及其
他相關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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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應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處理職場
霸凌申訴事件,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副區長或主任秘書擔任召集
人,其中本所人員以外之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
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如委員於任期中因故不克繼續擔任委
員,新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期屆滿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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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防護委員會應設置職場霸凌申訴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
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指派專人於辦公日每日
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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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所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由本人(或委任代理人)填具職場霸
凌申訴書向本所防護委員會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如附件一、二)。
如行為人為本所區長,應向臺中市政府提出申訴。
前項提起申訴之期限,行為人屬非具權勢地位者,應於事件發生後三
年內為之,霸凌事件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結束之次日起三年
內為之。行為人屬具權勢地位者,逾五年者,不予受理。
本所接獲職場霸凌之申訴時,應即通知臺中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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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所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日內召開防護委員會會議,決定是否受
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予受
理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訴人,並副知臺中市政府。
職場霸凌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接獲申訴應不予受理:
(一) 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安衛辦法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二) 無具體之內容。
(三) 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 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 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如附件三)。
(六) 已逾申訴期限。
前項第五款之撤回申訴,本所認有必要者,得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
理。
申訴事件如屬職場霸凌以外之其他不法侵害事件,應以書面通知申
訴人將改依安衛辦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有關不法侵害事故
處理,並簽陳區長指定專責人員啟動相關行政調查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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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所防護委員會受理申訴之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進行
調查。
前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
部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處理及決議人員之迴避,應依行政
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申訴人亦得申請迴避,
如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者,本所應命其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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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所於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或至遲自申訴人提起申訴時起,應採取
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 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
1. 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2. 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
護措施。
3. 對行為人為適當之處理。
(二) 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1. 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2. 依被霸凌者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 依被霸凌者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4. 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辦公場所。
職場霸凌行為人涉及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者,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
行調整職務之必要時,本所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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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超然獨立,秉持客觀、公正及專業之原則,
給予申訴人、被申訴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其他相關人員時,調查小組應全程錄
音或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二) 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並提供
相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三) 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
關(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調查人員及參與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之人員就申訴人、被申訴人、協助
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違者按情節
輕重予以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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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
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前項調查報告應送防護委員會,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二) 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 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四) 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證人與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
之查驗。
(五) 處理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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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防護委員會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為
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將決定結果以書面載明理由通
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調查報告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併同
職場霸凌處理程序檢核表,函送臺中市政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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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所應依決定結果,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懲處及研提改善作為,並
副知臺中市政府。
霸凌申訴案件經調查屬實決定成立者,本所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
訴人為適當之懲處、調整職務或其他適當處理,並予以追蹤、考核
及監督,避免再度職場霸凌或報復情事發生;決定不成立者,仍應
審酌處理建議,為必要之處理。
申訴案件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濫訴或誣告之事實者,亦得審酌處
理建議,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規定追究責
任或其他適當處理。
當事人對霸凌申訴決定不服時,得按其身分依適用法令提起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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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所應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處理及檢討改善情形,運用適當場合
或會議進行公開宣導,並應持續協助與關懷個案後續情形,得視當
事人需要,透過員工協助方案(含諮商輔導)等機制,協助轉介相
關專業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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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所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或處理程序中,為申訴、作證、
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前項不當之差別待遇指解僱、降調或其他損害其依法所應享有之
權益等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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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為積極防治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本所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
員參與下列相關教育訓練:
(一) 一般人員,建議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1. 本所職場霸凌防治政策及申訴處理機制。
2. 職場霸凌基本認知、因應及相關法令。
3. 其他與職場霸凌防治有關之教育,如:增進人際關係、溝通
技巧。
(二) 主管人員,除參與一般人員教育訓練內容以外,建議教育
訓練內容如下:
1. 增進同理心、情緒管理、壓力調適、溝通技巧、領導管理、
危害預防等能力。
2. 瞭解近年常見職場霸凌之案例。
(三) 本所處理職場霸凌事件或有管理責任之人員,除參與前二
款教育訓練內容以外,建議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1. 熟悉職場霸凌防治相關法令規定。
2. 瞭解機關防治責任。
3. 職場霸凌事件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4. 其他與職場霸凌防治有關之教育,如:覺察及辨識權力差
異關係、被害人協助及權益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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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防護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