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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24 09: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石虎救傷或路殺通報獎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農林字第1140047989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農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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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民眾主動通報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石虎救傷或路殺案件 
    ,以強化個體救援並建立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族群分布資料,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於本市發現受傷石虎活體或石虎屍體,並完成通
    報之自然人(以下簡稱通報人)。
三、通報人於本市發現受傷石虎活體或石虎屍體,依第四點程序通報及 
    申請,經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審核後,得發給獎勵 
    金,每案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石虎救傷及路殺案件之通報及申請獎勵金程序如下: 
    (一)向1999臺中市民一碼通、本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農業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社團法人台灣石虎保育協會、臺 
          中市野生動物保育學會或其他民間保育團體通報。 
    (二)通報人應於通報日起七工作日內填妥附件申請書,提供足資
          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及存簿影本予本局。
五、二人以上通報同一石虎救傷或路殺案件,依下列規定發給獎勵金: 
    (一)共同通報者,其獎勵金平均分配。 
    (二)先後通報者,獎勵金發給最先通報者;無法分辨其先後時,
          其獎勵金應平均分配。
六、通報人如未留在現場,且救傷單位至現場時未見石虎者,不發給獎
    勵金。
七、石虎救傷或路殺案件經本局查證為通報人故意所致,不發給獎勵金
    ,已發給獎勵金者追回之;並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查處。 
    通報案件倘符合其他機關同性質獎勵規定,通報人應擇一領取不得 
    重複。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本局得視經費編列及動支情形,修正或停止本要點之獎勵,並公告 
    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