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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潭子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應用民眾捐款依社會救助法第四
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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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籍或實際居住本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有關證明,向本所
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
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
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
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區公所訪視評估,
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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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急難救助案應審酌下列標準發給救助金:
(一)申請人或其互負扶養義務人家庭財力實際狀況。
(二)所遭遇事故個人或其家庭生活影響程度輕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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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急難救助之申請人如下:
(一)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
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其他負責殮葬之家屬。
(二)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發生急難之本人、戶長、配
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其他實際照
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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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一救助案最高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但遇特殊案例,專
案簽奉首長核定者,得提高至新臺幣三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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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急難救助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全戶(含實際共同生活戶)戶籍資料(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
本)。
(三)依申請事由提供最近三個月內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
書。
(四)無力負擔喪葬費或醫療費者應檢附相關費用單據。
(五)其他證明文件(如里長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學
生證、在監證明…等,可檢附影本)。
(六)申請人全戶之財產資料由申請人提供或由本所請稅捐機關提
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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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急難救助金應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每年度以核發一次為
原則,且同一事由不得重複申請。但經本所救助三十日後仍陷於困境
並經本所查訪屬實者,得再核發一次救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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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來源:本所代辦經費捐助急難款項項下支應,本經費為本所接受
各界捐款,指定用途運用於急難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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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自簽奉首長核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