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臺中市烏日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減輕設籍且就讀於烏日區(以下簡稱本區)之公立國中、國小家長負擔及維護學生身心健康與落實
 臺中市政府及各里辦公處照顧里民意旨,依據「臺中市垃圾處理場
 所回饋地方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臺中市政府各機關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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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受補助學生申請條件: (一)學生須設籍於本區三年以上,於營養午餐費補助基準日起算前三
 年已在本區設籍,且於三年期間內未因戶籍異動而中斷。
 (二)學生須就讀於本區公立國中、國小之學生;或設籍於本區,惟因
 學區劃分而就讀指定於鄰近區之公立國中、國小學生。
 (三)已接受其他單位或政府機關等營養午餐費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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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補助金額及申請梯次:(一)符合補助資格之學生,每年分兩梯次辦理,以學年度分為第1學
 期與第2學期申請,每1學期補助金額新臺幣2,500元,本項補助
 金額本所得視當年度經費調整之。
 (二)設籍基準日與申請期間:
 每年之補助款用以補助當年度前一學年度第2學期及該學年度第
 1學期之營養午餐費,相關申請期間如下:
 1、(前一學年度)第2學期:
 申請期間為當年度寒假後開學日起1個月內。(設籍基準日以
 當年度1月1日起算前三年已設籍本區,且未中斷)
 2、(該學年度)第1學期:
 申請期間為當年度暑假後開學日起1個月內。(設籍基準日以當年度7
 月1日起算前三年已設籍本區,且未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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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應備資料及申請與審核程序:(一)申請程序:由區公所函請學校協助發放申請書及收回申請書。同
 一學校在學期間,倘無轉出,僅需填寫申請書1次,之後每學期
 由學校提供名冊至區公所審核。
 (二)應備文件:申請書(須浮貼郵局、烏日區農會或其他銀行帳戶存
 摺封面影本),其中,存摺封面影本可為申請人(家長)或受補助
 學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三)審核程序:本所就應備資料審核設籍資格及就學事實後,針對符
 合資格者以匯款方式撥入申請人(家長)或受補助學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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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預算執行:(一)本補助款須俟完成預算程序且使用計畫經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審查通過後,始得動支。
 (二)本補助採申請制,應於本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申請期間內提出申
 請,逾期未提出申請,或資料不齊全經通知應補正而未完成補正
 者,視為放棄。
 倘有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補助對象之原因致未能於前揭申請期間內提出
 申請者,不在此限。惟本補助仍應於該預算年度內申請補發,逾期不
 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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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得另行補充或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