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美術館小額採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美秘字第1130001507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效能,並確保
    採購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指新臺幣十五萬元(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工
    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三、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惟不得
    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前項採購,各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價,並將
    評估結果併同簽報本館館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依政府採購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有優先採購之規定
    外,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
    之差別待遇;各單位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
    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五、各單位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逾新臺幣一
    萬元者,須有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因故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有
    困難者,應於簽案註明。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採購,應事先簽報本館館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准,經核准後始得辦理採購。
六、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物品者,由使用單位自行登記
    列管,不需填寫財產或物品增加單。
七、本要點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各單位填具請購單(預算動支簽證)或簽會秘書室
          、預算控管簽核(會計室),經本館館長或其授權人員核章後,
          始得辦理採購事宜。

    (二)憑證核銷程序:申請人(經手人)於原黏貼憑證用紙黏貼發票
          或收據後,連同相關文件(如估價單、簽准公文、財產增加單
          等)依序送驗收證明人(經手人與驗收證明人不得由同一人擔
          任)-單位主管-會辦單位(無會辦時免送)- 秘書室(財物
          登記或出納,無則免送)-會計室-館長或其授權人員等核章。
八、各單位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由各單位自行辦理採購流程,
    並授權各單位主管代為決行,請購程序免會秘書室。
九、本館粘貼憑證用紙請款單據之驗收人員不得為該承辦採購之人員。
 
十、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本館接洽
    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前項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
    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