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就讀臺中市公私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
並經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及安置就讀幼兒園
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幼兒(以下簡稱身障幼兒)。 |
|
第四條 教保服務人員及提供學前特殊教育服務之巡迴輔導教師、特殊
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以下簡稱特
殊教育服務人員)對身障幼兒實施教保服務,應以身障幼兒為主體,
營造符合普通幼兒及身障幼兒適齡適性發展之融合教育環境,並遵
守下列原則:
一、營造尊重、關愛、健康安全之學習環境。
二、支持身障幼兒適齡適性及均衡發展。
三、以符合身障幼兒理解能力之方式,與身障幼兒溝通。
四、確保身障幼兒安全,關注身障幼兒個別生理及心理需求,
適時提供協助。
五、支持家庭育兒之需求。
六、各種教保服務措施之提供及幼兒園設施之設置,應符合融
合教育之目標,並納入適性化、個別化、通用設計、合理
調整、社區化、無障礙及可及性之精神。
七、重視身障幼兒優勢能力、興趣及特教需求,提供適當之學
習與生活輔導。 |
|
第五條 幼兒園對身障幼兒實施教保活動課程,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提供身障幼兒充分參與幼兒園內外學習機會,推動融合且
適性之教育,以提升學習成效。
二、以團隊合作方式訂定身障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進行課程
調整、編選適當教材、採取有效教學策略。
三、整合教保服務人員、特殊教育服務人員、行政人員及相關
專業人員,依身障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以團隊合作方式
進行教學及提供特殊教育服務。 |
|
第六條 身障幼兒教保活動課程設計,應考量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實施融合教育為原則,視其身心發展狀況需要,引介相
關資源或支持服務,並配合個別化教育計畫,合宜調整學
習活動及評量方式。
二、學習環境與教保服務活動安排及教材、教具選用,應具安
全性,並納入通用設計之原則。
三、善用學前課程調整策略,進行課程調整。
四、將學習目標嵌入於日常作息活動中,強調自然情境學習。
五、有選用輔助教材之必要時,其內容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服務
活動課程大綱之精神。 |
|
第七條 幼兒園內之相關人員職責如下:
一、園長:
(一)協調普通班、不分類巡迴輔導班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共同辦理學前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二)主動連結幼兒園外支持網絡,以團隊合作方式執行身
障幼兒各項教學及輔導工作。
(三)積極推動融合教育,並協調提供身障幼兒所需之人力
資源及協助。
二、普通班教師:
(一)負責撰寫身障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
(二)與巡迴輔導教師共同討論個案之需求,並共同執行合
作教學與合作諮詢。
(三)協助提供專業團隊、教育輔助器具與設備等特殊教育
服務申請及資源轉介。
三、巡迴輔導教師:
(一)與普通班教師合作,提供並支持教保服務人員進行課
程調整,協助身障幼兒課程設計。
(二)提供諮詢服務,與普通班教師共同執行合作教學與合
作諮詢。
(三)參與身障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
教保服務人員及特殊教育服務人員應積極參與融合教育之研習
及相關專業進修活動。 |
|
第八條 身障幼兒以在原班級接受相關教育與輔導為原則,幼兒園應運
用相關輔導措施,並視其學習需求及適應能力,重視正向行為支持
及群性發展,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
二、適性教材服務。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相關專業團隊服務。
五、親職教育。
六、適應體育服務。
七、無障礙學習環境。
八、其他支持服務。 |
|
第九條 幼兒園對身障幼兒教學與輔導,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考量身障幼兒安置班級需求,提供特殊教育相關服務申請
及行政支持。
二、整合各領域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與人力,提供身障幼兒
就讀班級之教保服務人員有關教學、輔導、諮詢及其他支
持服務之支援。
三、規劃教保服務人員及特殊教育服務人員參與特殊教育及融
合教育進修研習活動、個案研討、教學觀摩及其他幼兒園
教學參訪。
四、協助申請教育輔具或提供其他教學資源。
五、實施身障幼兒轉銜服務,並依其能力及需求,提供各項轉
銜之學習與輔導。
六、定期辦理融合教育及特殊教育宣導活動,提供身障幼兒之
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
轉介等支援服務。
幼兒園得結合家長及社區人力組織,協助身障幼兒學習及生活
輔導,以促進其人際關係及社會適應能力。 |
|
第十條 幼兒園應每學年檢核對身障幼兒教學及輔導工作之實施成效。
教保服務人員及特殊教育服務人員對身障幼兒教學及輔導工作
表現優良者,幼兒園應予以獎勵。 |
|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