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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辦理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八項規定停止供水供
電或其他必要措施後,恢復建築物使用或供水供電審查事宜,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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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旅宿業,係指一般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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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申請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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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築物申請恢復使用或供水供電審查項目及權責劃分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觀旅局):確認現場已排除
非法經營旅宿業行為。
(二)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
(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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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建築物恢復使用或供水供電,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觀
旅局提出:
(一)原核准建築圖說。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三)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或權狀影本)。
(四)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自然人,檢附身分證;法人,檢
附登記證明文件)。
(五)依發展觀光條例裁處罰鍰之繳納證明影本。
(六)建築物改善後之照片及照片索引圖(建物各向立面含門牌、恢
復之樓層內部)。
(七)切結書。
(八)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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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觀旅局受理申請後,應先辦理書面審查,對申請資料不全者,應通知
於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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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由觀旅局會同各權責機關擇期辦理現場會勘
,會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排除非法經營旅宿業行為:原非法旅宿業廣告、市招及相關設
施設備已拆除並已停止營業。
(二)建築物管理:
1、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現場應與原核准建築物平面圖說
相符。
2、廣告物應領有廣告物許可證。
3、違章建築依臺中市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違章建築處理原則辦
理。
(三)消防安全設備:現場應與原核准消防設備圖說相符。
現場會勘應由各權責機關分別於會勘紀錄上載明會勘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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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書面審查及會勘審查均符合規定者,觀旅局應通知申請人准予恢復
使用或供水供電;經審查未符合規定者,應列舉不合格事項通知改善
,通知改善以一次為限。申請人應於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改善完竣申
請複審;逾期未申請複審或改善仍未符合規定者,應予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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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觀旅局得送請相關單位查證,如有不實者,應
駁回其申請,並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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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觀旅局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