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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青年求職就業安心保險試辦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勞服字第1130042783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勞工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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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保障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青年求職者於尋職期間之人身安全,並
    積極運用本市青年職涯輔導與就業服務措施,協助青年儘速就業,特
    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臺
    中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就服處)。
三、本計畫適用對象為設籍或實際居住本市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五歲之失業
    青年,於失業期間親自至就服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辦理求職登記,
    並接受至少一次推介就業或相關諮詢服務者。上開失業期間,以未有
    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四、本計畫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且依法設立登記之保險業或保險經紀人公
    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以青年為被保險人,經青年填寫投保資料表
    並完成核保後,享有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傷害醫療險等相關保障。本
    計畫之保險內容、保險金額及保險期間,依當年度採購決標之內容而
    定。
五、青年參加本計畫者,應配合填妥及繳交求職登記表、投保同意書(含
    同意勞工保險資料及戶籍查詢同意書、切結書等)、個人資料查詢同
    意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他未在學證明等相關文件,以完成投保
    。如未依規定檢送申請文件,經就服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或保險公
    司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則視為當次未
    申請。
六、青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就服處得撤銷或廢止參加計畫資格,保險公
    司另得視情節輕重,依保險法規定解除或撤銷契約,並退還保險費予
    臺中市就業服務處;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一)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請。
   (二)其他違反本計畫及保險契約情節重大者。
七、青年參加本計畫以一次為限,保險公司保留核保權利,保障內容依保
    單內容為準。未完成投保程序或未完成核保者,視為未參加。
八、有關青年參與本計畫所需之保險費及相關行政作業費用,由就服處編
    列預算支應,依青年申請先後順序審核投保,至計畫經費用罄為止,
    並得視經費編列及支用情形,修正或停止本計畫。
九、青年尋職期間如經就服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評估需參加職業適性診
    斷、履歷健診、職涯諮詢、心理諮商、職涯成長團體等就業促進活動
    或課程,青年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十、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就服處定之。
十一、依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
      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申請意外傷害保險給付不理賠之情形
      ,依當年度保險契約而定。
十二、本計畫試辦期間為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至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
      三十日止。修正條文於公布之日實施,並溯及本計畫試辦起始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