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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對鄰接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大眾運輸設施之建築工程、土木工程及其他高風險施工行為之施工安
全管理作業,以維護本市公共交通及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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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眾運輸設施:
1.本市轄區鐵路、高鐵及捷運。
2.本市轄區鄰接高速公路、快速道路等高架路段之道路。
3.本市市區道路設有立體連通設施(如:地下道、陸橋、隧道
)之重要幹道。
(二)交通主管機關:指大眾運輸設施之各該管主管機關。
(三)管制範圍:
1.路線(口)段:自捷運兩側水平淨距離五十公尺範圍及捷運
以外之大眾運輸設施外緣起算基點水平淨距離六十公尺以內
之範圍。
2.機廠段:自捷運兩側水平淨距離五十公尺範圍及捷運以外之
大眾運輸建築物外牆外緣起算水平淨距離六十公尺以內之範
圍。
(四)建築工程:指建築法所定之工程。
(五)土木工程:指建築法所定範圍以外,由本市相關主管機關權管
之工程。
(六)廣告物:指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所定應申請雜項執照
之廣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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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要點權責劃分如下:
(一)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依建築法等規
定執行本要點管制範圍內建築工程及廣告物之管制、審核與
管理。
(二)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依市區道路條例、
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等規定執行本要點管制範圍內相關
工程之管制、審核與管理。
(三)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等規定,執行本要點管制範圍內除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外之
建築工程、土木工程及其他高風險施工行為之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
(四)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及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等規定
執行本要點管制範圍內鄰接道路之建築工程及土木工程之管
制、審核與管理,並聯繫鐵路、高鐵、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
等交通主管機關處理本要點之相關事宜。
(五)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水利局):依下水道法等規定處
理本要點管制範圍內相關工程之管制、審核與管理。
(六) 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工局):依大眾捷運法及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等規定處理本要點管制範圍
內相關工程之管制、審核與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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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列施工場域位於管制範圍者,適用本要點:
(一)建築工程之拆除作業區域。
(二)拆除建築物高度傾倒圓周之影響區域。
(三)建築工程之興建作業區域。
(四)開挖深度一點五公尺以上之二倍區域。
(五)建築物或廣告物作業區域高度超過大眾運輸設施高度。
(六)道路下方鑽掘深度超過三公尺,且需施以推進工法作業區
域。
(七)其他經權責機關指定高風險施工行為之影響區域。
管制範圍內之臺中市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所定第一類至第五類臨
時性建築物,或設置規模未逾前五類之第六類臨時性建築物,經營
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專業技師簽證下列施工場域不影響大眾運輸設
施者,起造人、業主或行為人得向都發局申請免適用本要點規定:
(一)高空吊掛作業之物料掉落影響區域。
(二)施工作業機具設備傾倒影響區域。
(三)建築物高度傾倒圓周之影響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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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適用本要點之施工作業,起造人、業主或行為人應於施工前提出經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專業技師簽證之施工計畫書(含交通管制計
畫),經都發局、建設局、勞工局、交通局、捷工局及水利局會同完
成諮詢評估確認後,始得施工。
前項諮詢評估認施工作業有妨礙大眾運輸設施或影響公共安全之虞
者,本府得要求起造人、業主或行為人變更工程設計、施工方式或
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第一項諮詢評估,權責機關得視個案情況邀集相關機關、營運機構
或相關專業技師公會派員會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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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施工計畫書應作危害評估,建築工程並應按強化建築物施工管
理作業原則第二點及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第四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並應先送經都發局指定之機關學校或專業團體提出諮詢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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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施工作業應由具承作該工程資格之自然人或法人為之。起造人、業
主或行為人應檢具經諮詢評估確認後之施工計畫書(含交通管制計
畫),會同簽證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專業技師於施工前送權責機關
申報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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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起造人、業主或行為人每日應製作施工日誌,並於隔週之週三前送
權責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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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建築物拆除施工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一百五十五條至第一
百六十五條規定為之。
對於前項建築物之拆除,承攬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或監拆建築
師,應依據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為施工過程之檢查及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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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施工機具、設備、吊掛機具、施工架、障礙物或其他任何物品未依
施工計畫書(含交通管制計畫)及相關規定執行安全防護措施,或其
位於管制範圍外有傾倒或散落致侵入管制範圍之虞者,都發局、建
設局、交通局、捷工局、水利局及勞工局得依權管相關法令續處或
通知相關機關續處。
前項情形,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法者,由勞工局依法另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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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權責機關得委託專業技師公會進行不定期施工查驗及加強執行聯
合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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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施工作業損害大眾運輸設施或危害公共安全者,起造人、業主、
承造人、監造人或行為人,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