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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所屬場地認養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原經字第1120013432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原住民事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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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各界參與本
    會經管場地設施之管理維護,以提升管理效益,促進利用,特訂定本
    要點。
二、各級學校、機關、團體、民間企業或個人(以下簡稱認養人),得依本
    要點規定申請認養本會經管之場地設施。
三、申請認養標的如下:
    (一)臺中市和平區自由里雙崎部落之體驗教室(星空)、休憩站。
    (二)臺中市和平區達觀里達觀部落魚荃體驗教室、部落廣場(停車場)
        、籃球場、步道及週邊綠美化植栽。
四、申請認養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認養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向本會提出,經本會審核通過後,簽訂認養契約書(附件二)。
    同一認養標的,同時有二人以上申請認養時,由本會依認養計畫書內
    容評定優先認養人。
五、認養人應負責事項如下:
    (一)應由專人辦理認養相關業務,並接受本會督導,如有更換,應主
        動通知本會。
    (二)認養標的之維護管理,並負擔所需費用。如發現認養標的遭人毀
        損或占用時,應即通報本會。
    (三)認養人就認養標的應善盡管理維護責任,如因管理維護缺失,致
        民眾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應共同負擔賠償責任。
六、於認養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終止認養契約,認養人不得
    異議,且不得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一)擅自變更認養標的之使用目的與方式或妨礙他人使用。
    (二)未經本會同意將認養契約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分讓與他人。
    (三)本會因業務需求或依法變更使用必須收回。
    (四)認養人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或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認養契約規
        定之情形,經本會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五)其他不法行為。
七、認養人得於認養標的之適當地點設置認養告示牌,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認養告示牌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平方公尺。
    (二)認養告示牌數量以一至二面為限,認養面積達一公頃以上,得增
        設一面。
    (三)認養告示牌之內容、造型、規格、數量、位置等,經本會核定後
        據以施作。
    認養人應於認養期間屆滿或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拆除認養告示牌;
    屆期未拆除者,本會得逕行拆除,並視同廢棄物處理,所需費用由認
    養人負擔。
八、認養期間為一年至三年。
    認養人於認養期滿前三個月得申請繼續認養;經本會認定認養期間無
    違反本要點或認養契約之情事或該情事已完成改善者,本會得同意續
    訂契約。
九、認養人管理維護績效優良者,本會得於公開表揚或獎勵。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