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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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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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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或
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臺中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
以下簡稱教育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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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工作計畫之訂定,應符合教育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之規
定。
工作計畫應依教育法人之規模及營運狀況編製,記載提供服務
之工作項目、執行方式、經費預算及執行時間,其格式如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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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經費預算之編製,應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依年度工作計畫
,妥善規劃運用;經費收支預算表格式如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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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工作報告應依工作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果編製,其格式及
項目如附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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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財務報表之內容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
現金流量表、財產清冊及其附註或附表,其格式如附表四至附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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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前條財務報表之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組織沿革及主要業務範圍。
二、聲明財務報表依本辦法規定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三、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衡量基礎及其他對了解財務報表攸
關之重大會計政策。
四、會計政策之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五、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
六、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七、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八、投資相關資訊。
九、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十、淨值之變動及重大事項。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二、其他為避免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所必要說
明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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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