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文化資產處國家賠償事件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文資綜字第1120001023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文化資產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國家賠償事件,特訂定本
    作業程序。
二、本處收受國家賠償請求書後應即進行分文,交由業務相關之單位(以
    下簡稱業務單位)承辦。
    業務單位收受國家賠償請求書後,應於五日內影印請求文件函送臺中
    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法制局)建檔列管,並副知綜合規劃課。
三、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定相當期間通知請求權人
    補正:
    (一)請求書不合法定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者,未提出法定代理之證明。
    (三)代理人未提出合法代理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依法應通知補正之事項。
四、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先確實調查相關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通知請
    求權人及相關機關人員至現場會勘。
五、業務單位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簽請核定後,
    逕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賠償:
    (一)請求賠償不合法定程式或就請求事項未提出具體事證,不能補正
        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同一事件經本府及各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賠償後,重行請求賠償
        者。
    (三)其他顯無國家賠償責任者。
六、國家賠償事件經協議成立、訴訟上和(調)解成立或確定判決者,業
    務單位應於收受請求後五日內填製國家賠償金請撥書(含相關附件)
    及請求權人簽章完妥之領款收據,送法制局辦理撥款手續;其為回復
    原狀者,應填具回復原狀之費用憑證及證明回復原狀之文件,送法制
    局辦理撥款手續。
七、國家賠償事件進入訴訟者,由業務單位主辦,並得洽請法制局協助。
    國家賠償事件經判決者,業務單位應於上訴期間內,擬具應否上訴之
    意見,簽會綜合規劃課後,陳請核定。
    業務單位於收受起訴狀、歷審判決書及相關資料時,應於五日內檢附
    影本函送法制局。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